应明辨张海超事件的是与非
http://news.qm120.com2009-08-19 10:38:29 来源:全民健康网
做出正确诊断是医生的权利和义务
张海超在得不到职防所正确诊断的情况下,先后去过郑州市二院、省胸科医院、省人民医院、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数家医院检查,医生们都给出了一致的结论:尘肺。
张海超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来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求诊的。在诊断有争议的情况,病理检查结果是诊断的金指标。郑大一附院医生在反复告知患者危险性后,对患者进行“开胸验肺”,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做出的肺病的诊断有什么错误?
为病人做出正确诊断是医生的权利和义务,医生有权利履行医生的职责,以其所掌握的全部医学知识和手段对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不能受到任何政治、社会等非医疗因素的影响。郑大一附院的诊断是基于患者的病情做出的,他们的作法合乎医疗规范的基本行为。
诊断尘肺≠诊断职业病
郑大一附院对张海超只是做出尘肺病的诊断,这是对患者疾病做出的诊断,并不是诊断了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这一规定中,诊断职业病需要四个条件:1.患者必须是从事某种职业的劳动者。2. 疾病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 必须有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历史。4.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比如说汞中毒是一种疾病,也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中的一种,它可以是因为劳动者在劳动中接触了汞引起中毒,也可以在家中误食了含汞的物质或接触到水银而引起。那么,前者属于职业病,而后者则不属于职业病。因此,郑州市职防所在诊断张海超的疾病前要求他出具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后才能做出诊断。郑大一附院对张海超做出尘肺病的诊断并不等于诊断了他为职业病,尘肺病是否因从事职业劳动所致还需要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职防所在调查张海超的劳动环境后才能确定。
明辨是非防止出现更多“张海超”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诊断职业病时,应当“对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郑州市职防所既不去患者的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也不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甚至无视其他医院的诊断,拒不为张海超进行职业病的诊断,而该省有关部门对郑州市职防所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发现他们对职业病的漏诊,造成了该企业不断出现职业病患者。如果不能明辨此次事件的是非,我国还可能会有更多的“张海超”出现。
北京 蔡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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