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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入罪 立法应反映民意

http://news.qm120.com2010-08-24 10:53:14 来源:全民健康网

  8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将恶意欠薪定为犯罪。草案规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恶意欠薪”能构成犯罪吗?早在今年两会上,中华全国总工会就建议将“欠薪罪”写入《刑法》,引发了激辩。反对者认为:欠薪本质是民事纠纷,不应作为犯罪来处理,否则就是刑法的触须延伸过长,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且如此立法也缺乏可执行性。民法专家梁慧星建议从民事立法的角度,加强对劳动者工资的“债权”的保护,比如,工资优先于国家税收受偿;延长诉讼时效;实行法定强制利息……也有法学家强调应加强劳动部门的行政作为。

  寄希望于民事立法、劳动部门的执法,似有隔靴搔痒之嫌,并未直面现实的残酷。事实上,就是有很多黑心老板恶意逃账,人都找不到,怎么民事起诉?对于恶意欠薪,劳动部门当然应有所作为,但劳动部门只有“软权力”,本身没有查账、冻结资金、查封资产的“硬权力”,至于寻找、扣留黑心老板,那更是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羁押权。要切实解决恶意欠薪的问题,强力机关的介入必不可少。

  但警方介入的前提就是恶意欠薪入罪,这才能启动刑事程序。今年年初,沈阳警方曾表示:农民工讨薪可打110报警。但这种规定的法律意义不大,因为欠薪本身不是犯罪,警方师出无名。比如不乏这样的新闻: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在春节前好不容易找到老板,甚至用铁链子锁了老板的豪华车,向警方报警,但警方所能做的仅仅是调解,根本无权强制老板还钱、更无权抓捕。公权力救济无望,打工者因为求告无门,使用违法手段“恶意讨薪”的案件频发,严重危害社会安全。“恶意讨薪”因为使用了明显的违法手段而被法律严惩,那么作为罪恶源头的“恶意欠薪”岂能逍遥法外?所以,恶意欠薪已经严重破坏了刑法应保护的社会关系,既然问题超越了民事层面,当然需要将之列为犯罪打击。也正是由于公安机关的积极介入,才避免了公民私力救济时可能引发的暴力行为。

  其次,海外的相关立法也可资借鉴。比如韩国规定,恶意欠薪可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我国香港雇佣条例规定,雇主迟于工资期届满7天不支付雇员工资即属“违法”,可处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一年;即使雇主的刑事罪名不成立,法官还是可以直接判决雇主支付工资,不需要雇员另行起诉。

  此外,恶意欠薪入罪有坚实的民意基础,这正是立法本身的合法性的基础,事实上,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已经有了7个修正案,成为修改最为频繁的法律,这是立法积极反映民意的体现。刑事立法打击恶意欠薪,能震慑无良老板,向劳动者提供公权救济,也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有着当然的紧迫性、正当性和民意基础。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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