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告可口可乐案昨日开庭
http://news.qm120.com2009-03-26 09:20:21 来源:全民健康网
浙江在线03月26日讯 昨天上午,王海状告可口可乐不标注含量和警示、侵犯消费者知情一案(详细),在杭州西湖区法院公开审理。
和起诉时不同的是,王海以可口可乐公司将标注为香精,怀疑对方是故意利用的兴奋剂特性和致瘾性令消费者对可口可乐上瘾,产生可乐依赖,涉嫌欺诈为由,追加了两项诉讼请求:退一赔一并请求法院收缴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可口可乐汽水的非法所得10亿元。
可口可乐一方则认为,王海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王海不同意调解,法庭没有当场对本案作出宣判。
法庭上王海换掉墨镜行头
昨天,记者第一次看到西湖区法院为一个民事案件审理派出大量法警维持秩序。除了严格的安检之外,连通往一楼法庭的过道和法庭入口都安插了法警。
“坐在原告席上的那个是律师吗,怎么是他戴墨镜?王海不会不来了吧?”昨日上午8点半,离开庭还有半个小时,能容纳百人的2121法庭已经座无虚席。
那位戴墨镜(经核实为变色眼镜)的律师为本报法律顾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的刘成林律师,与他并排的是该所的另一位律师。
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则由可口可乐上海总部聘请的两位律师出庭,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由一名代理律师和一名员工到庭。
上午8点45分左右,王海匆匆忙忙走进法庭,手上还提着一个红色塑料袋,里面是两罐装可口可乐。和以往一副大墨镜、一身休闲装打扮相比,王海法庭上的穿着显得很庄重,大墨镜变成了黑框眼镜(不过庭审结束后,面对摄像机镜头时,王海又戴上了大墨镜),上身穿的是黑条衫外加一件褂子。
庭前追加两项诉讼请求
上午9点,庭审开始。王海在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有5项:包括判令两被告(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和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添加剂的具体成分和含量(尤其是)及警示说明“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并介绍过量饮用的危害后果;判令两被告承担因参与诉讼产生的北京杭州往返差旅费6000元。
不过在案件受理之后,王海又追加了两项诉讼请求:判令世纪联华退货2元,增加一倍的赔偿合计4元;请求法院收缴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可口可乐汽水非法所得10亿元。
对于追加两项诉讼请求的原因,王海在庭上是这样解释的:2月8日,他在澳门豆捞萧山店吃饭时,发现该餐厅销售的可口可乐标识和涉及诉讼可口可乐标识不一致,一个将标注为香料,一个将标注为食品添加剂。王海吃饭时所点的可口可乐为2009年1月4日生产,对的标示则变为“食品添加剂(氧化碳、焦糖色、磷酸、)食用香料”。
回到北京后,王海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在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食用香料品种目录的规定中,并没有将列为食用香料。
王海认为,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作为专业食品生产企业,应该知道上述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在2009年之前将可口可乐含有致瘾药物兴奋剂标示为香料,完全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欺诈行为。
至于收缴10亿元“违法所得”是如何计算的,王海表示在招聘广告中,该公司宣传每年税后利润1.8亿元,其中可口可乐占大头,而杭州中萃公司生产可口可乐时间跨度从1987年到2008年,其销售违法所得应在10亿元以上。
搬来《药典》争论围绕两焦点
王海一方向法庭当面提交了17项证据,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以证明的药物类别、作用和不良反应及禁忌事项等。
世纪联华一方则拿出了他们与杭州中萃公司的协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证明其销售的可口可乐来源是合法的,并且尽到了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杭州中萃公司当庭出示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标签认可证书》、《食品添加剂卫生使用标准》及美国FDA食品法,证明是公认安全食品添加剂。
法庭最后归纳出两大争议焦点:一是可口可乐产品标识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二,假设侵权成立,是否造成王海本人损失。
法庭辩论中,两被告首先对王海是否有起诉资格提起异议,因为王海有别于普通的消费者,其购买可口可乐的目的只是为了起诉,即使起诉,王海也不能代表整个消费者群体提出诉讼要求,因为我国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公益诉讼这一说法。
杭州中萃公司还特别强调,普遍存在或应用于多种食物和饮料中,而且有几百年的安全使用历史,并且得到大多国家或地区广泛认可。即使在国内,也是国家卫生部认可,获准用于各种食品和饮料中的食品添加剂之一,并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无明确要求标明的含量或任何警示用语。可口可乐始终遵循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产品中使用的成分都建立了严格的安全标准,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符合当地的法律及法规。
王海一方则表示,他们并不是认为可口可乐存在质量问题,打官司的目的就是要求可口可乐公司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含量和警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