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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方可怀孕?!畸形事件的背后

http://news.qm120.com2009-04-02 10:54:31 来源:全民健康网

  近日,有网友报料称,成都武侯区第三人民医院的女职工如果想怀孕,必须先经院方批准,否则难以享受相关福利待遇。3月31日,记者在该医院调查时,多名女员工证实了该规则的存在,而且该医院还在工作制度中写明:“经批准方可怀孕”。对此,成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认为,医院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武侯区劳动局监察科科长胡赵华说,女职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4月1日《华西都市报》)

  只要公民达到法定的婚育年龄,第一胎可以自主生育,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既然你计划生育部门这样肯定该医院做法没有法律依据,那上门查处并敦促其改正错误就是了,又何来“建议生育权利受损的女职工用法律武器讨回公道”?

  同样,既然你劳动监察部门肯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应受特殊保护,不能被辞退。那对于该医院的荒唐做法,就该闻风而动查处,又怎么还在说“如果单位有违规和违法的地方,女职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

  从成都市计生委政法处及其武侯区劳动局监察科两为负责人的“巧妙”解答中,我们不难看出,怪不得近来类似“经批准方可怀孕”的违法行为在一些用人单位甚嚣尘上,原来相关执法部门严格遵循着“经投诉方可查处”的法宝啊!

  面对供职单位侵权行为,职工能通过网络“变相”公之于众,就已是很有勇气了,而记者的调查又已证明“名不虚传”,按理说这就等于是给有关执法部门投诉了,即便不马上投入执法查处,也该责成当事医院来个“倒举证”,怎能如此装聋作哑?

  两部门对受损女职工的“自我要求”,无疑是在安慰当事医院:“别怕,只要女职工们不涌上门,我们是不会理睬她们的”。而医院更是心知肚明——在当下异常紧张的就业形势下,想必你们没公开跟领导对抗,除非不保饭碗或不图今后安宁。

  “经批准方可怀孕”不该,“经投诉方可查处”当然也不行。这除了需要相关执法部门更多地体察职工的尴尬处境外,更重要的还应该学习纪监部门,对于网上出现的计生、劳动违法行为应都视为投诉,这样既能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更可以顺应信息社会的要求,并逐步建立起用人单位是否违法的“倒举证制度”,从而更大限度地减少近似于“”违法事件“太轻松”地发生。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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