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出台 医疗事故将重罚
http://news.qm120.com2009-07-23 14:05:02 来源:全民健康网
解读四:
诊疗活动不可超出登记范围
《标准》中明确规定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
如果是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如果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的,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可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医生在进行诊疗活动时,注意不可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少有不慎将处罚。
解读五:
医务人员参与器官买卖吊销执照
《标准》中还明确规定,如果从事一般情况的买卖人体器官活动,并且买卖的为非活体器官,器官提供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自愿提供的,或器官提供者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同意提供该公民人体器官的即便是这种情况的器官买卖也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是,买卖的器官为活体器官,器官提供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自愿提供的。根据《标准》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至9倍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最为严重的一类处罚是:如果买卖的器官是不自愿提供或器官本人死亡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不同意提供该公民的人体器官,或者器官提供者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多次买卖人体器官或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的。不但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交易额9至10倍的罚款;如果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如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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