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困难群众可申请医疗救助 最高可达15万元
http://news.qm120.com2009-04-15 09:38:28 来源:全民健康网
有关规定5月起实施,困难群众每人每年最高可申请15万元
■新快报记者 廖颖谊
记者从昨日下发的《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中获悉,从5月1日起,五类具广州户籍且患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在全市社会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可申请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累计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救助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其中明确,救助金由市、区(县级市)财政安排部分,市、区(县级市)按7∶3的比例分担。对区(县级市)分担的30%部分,市财政局按各区(县级市)的救助人数和财力状况合理计算负担额。市财政局建立救助金专户,负责救助金的归集、核拨、支付等工作。救助金当年未用完的,结转下年度滚存使用。
而在救助标准方面,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农村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200元。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负担的起付标准高于前两款规定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救助金支付。困难人员就医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在门诊治疗的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救助金负担80%,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人员、孤儿、五保对象,由救助金负担100%的基本医疗费用。
另一方面,《救助办法》中还明确,困难人员及无工作单位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市医疗救助金支付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费用(下称参保费用)。困难人员每人每年累计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不含资助的参保费用)。此外,其他人员因治疗重大疾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较重,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报销部分医疗费,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5万元。
《救助办法》最大亮点:“救助”还不够可再要“救济”
地中海贫血、肝炎等不需住院但又不在门诊特定项目或指定慢性病项目的疾病,往往使困难群众束手无策,部分居民在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和《救助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后,可能仍无能力支付其他医疗费用,为此《救助办法》特别提出“特别医疗救济”条款,困难群众可通过申请“特别医疗救济”解决上述两大难题。
根据《救助办法》中相关条文,具有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特别医疗救济:一是困难群众在社会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在本办法救助范围内的其他疾病的;二是本市户籍居民在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和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后,仍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受惠对象
五类可申请医疗救助的困难人员:
(须同时具备广州市户籍、且在本市社会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两个条件)
一、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
二、五保供养对象;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
四、重度残疾人;
五、自付医疗费用有困难且影响基本生活的其他人员。
■贴心提醒
上述第五类人员申请医疗救助须提供:
(一)户口簿、;
(二)社会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单,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在门诊治疗的指定慢性病的医疗费用、自付费用单据原件;
(三)家庭和个人收入、家庭资产资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须在填写《广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评估审批表》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