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医保:三种情况可补缴费用
http://news.qm120.com2009-05-05 16:35:45 来源:全民健康网
昨天,郑州市医保中心宣布,居民医保缴费时间有所调整。从今年开始,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缴费由过去的按照季度缴纳,转变成统一按自然年度缴纳。其中,未续缴2009年医保费的,只要在6月30日前续缴,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照样可报销。
三种情况可补缴费用
据了解,此次调整主要解决三类影响不能及时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况,即由于忘记或错过医保缴费时间,没及时续缴保费的;2008年已经办理过参保手续,但没有缴纳医保费用的;由于迟迟观望,还没有办理参保手续,等到生病时再办理,已错过医保待遇享受期的。
按照新规定,2008年已参保缴费的居民,目前仍未续缴2009年医保费的,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09年6月30日。
市医保中心主任尚民生介绍,部分已经参保的居民在报销医疗费用时,才发现没有缴纳2009年的费用。按照以前的规定,到今年3月没缴纳当年费用的,就视同自动放弃,如果再缴费,只能按新参保人员办理,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无法报销。“现在,这部分居民可以补缴,并且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可以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2008年已在学校参保缴费的中小学生,未续缴2009年医保费的,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携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医保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学校集体参保转家庭参保手续,然后到郑州市商业银行任一网点缴费。2009年6月30日后办理这一手续的,按新参保对待。
2010年度缴费有规定
已办理参保手续且从未缴纳医保费的居民,于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20日缴纳2010年度医保费,2010年4月1日起享受待遇。
2009年新参保居民,从办理手续之日起至2009年12月20日,缴纳2010年度医保费,2010年4月1日起享受待遇。
已参保居民,缴纳2010年度医保费时间为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20日。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010年1月1日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月起恢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逾期3个月仍未缴纳的,视为自动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再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办理手续。
职工医保(含个体)转居民医保的,应按自然年度办理转移手续,缴纳下一年度全年的居民医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