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免责”条款不能免掉医院责任
彭北异
http://news.qm120.com2009-07-18 16:16:40 来源:全民健康网
唐先生因患抑郁症被家人送进宁波市某医院治疗。医生诊断后,与其家人签订了一份“如出现自杀等意外,责任自负”的“生死免责”条款,结果病人因自杀产生的一系列后遗症死亡。家属觉得医院有责任,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了法庭。经过法院调解,医院赔偿患者家属9万元。(2009年07月14日钱江晚报)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医院和医生往往喜欢以“手术同意书”、“生死免责”等类似的条款形式向患者特别提示某种风险的存在,同时要求患者自己承担这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医院和医生往往认为把所有能想到的风险都写在纸面上,一五一十地告诉了你,证明我是尽了责任的,出了任何事故皆与我无关;而患者往往认为,签下一纸“生死状”后,出了任何问题都只能自认倒霉了。
事实并非如此,无论是“手术同意书”也好,还是“生死免责”条款也好,都只是医院履行告知义务的一种程序,是不能把风险转嫁到患者及家属身上的。就本例而言,作为抑郁症病人,自杀行为防不胜防,患者家属必须严格按照医生的要求进行陪护,结果家属在明知病人有自杀倾向的情况下,疏忽大意,家属当然要负责任。但作为医院,在检查治疗时已经发现了唐某精神抑郁并有自杀倾向,就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为患者提供保护系数较高的病房。而医院却对患者自杀的风险评估不足,让其住进了开放式的病房,让其在病房中很轻易地找到废弃的电线自缢,虽被抢救过来,但最终因其产生的一系列后遗症而死亡,医院明显地存在过错。
《合同法》第53规定,合同中有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所以,即使医院与患者家人事先签订了“生死免责”条款,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医院和医务人员在监护或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并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那么医院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患者及家属完全应当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