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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查处开胸医院意欲何为?难逃报复之嫌

http://news.qm120.com2009-08-14 10:30:17 来源:全民健康网

关键字:开胸验肺 开胸

  河南青年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刚刚有了正面转机,河南省卫生厅却出人意料地杀了一个“回马”——除了对“开胸验肺”事件中不作为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严肃处理外,河南省卫生厅还对为张海超做了“开胸验肺”手术的郑大一附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给予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

  河南省卫生厅对郑大一附院的查处,在现行法律下似乎可以找到相应的依据——我国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但是,任何良心和敏感尚存的公众都不得不怀疑,这个看似依法行政的做法,其实却充满了恶意。

  首先,任何执法或司法行为,都必须以尊重立法者的立法本意为前提,而非机械地生搬硬套,甚至工具性地任意搬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防治资格的规定,其本意显然是以保护职业病受害者权益为目的,以法律的形式杜绝不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借职业病防治而非法牟利,而绝非以行政垄断的形式,禁止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为职业病患者提供必要的救治。

  就郑大一附院的具体行为而言,当张海超在现行职业病防治制度下走投无路时为其“开胸验肺”,并因此而帮助他获得了迟到的救助,于情、于理都是正义之举。即使其行为与现有的法律条文存在一定冲突,但只要河南省卫生厅对张海超的遭遇有基本的同情,对自身工作失误给更多职业病患者带来的伤害有基本的反省,其对郑大一附院的处理,就有充分的回旋空间。除非河南省卫生厅的本意,就是要借法律之手“整治”郑大一附院。

  其次,郑大一附院对张海超的诊断本身,是否属于“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本来就可以存疑。面对深陷病痛前来就诊的张海超,作为医疗机构的郑大一附院,没有任何理由以张海超“涉嫌”职业病而推出不管。何况郑州市职防所对张海超给出的最后建议,就是“到综合医院进一步诊治”。至于“开胸”之后,其尘肺病的诊断已经是客观的事实,由不得郑大一附院瞒而不报。何况,郑大一附院给张海超开出的第一条医嘱就是:“到职业病防治所进一步治疗”,证明其对《职业病防治法》有着充分的了解和尊重。

  事实上,如果没有媒体、舆论的强力介入,上述“到综合医院进一步诊治”与“到职业病防治所进一步治疗”的相互“推介”,本身就可能把张海超置于再一次的“第22条军规”之中。这种守着两家医院而求治无门的窘境,显然是极其荒谬的现行法律制度和包括河南省卫生厅在内的各责任单位的疏漏和恶意所造成的恶果。面对如此恶果,河南省卫生厅居然在一部饱受非议的法律中寻章摘句,并将其当成大棒挥向事件中唯一起到正面作用的郑大一附院,不得不让人在百思不解中做出恶意的猜想。

  “开胸验肺”事件曝光以来,舆论普遍呼吁修改《职业病防治法》。但即使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只要相关单位本着善意的原则,张海超的遭遇并非必然。譬如,张海超在求诊过程中面临的最大困难之一,是原用人单位拒绝开具各种证明。但《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这一表述完全可以理解为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强制性要求。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当用人单位不能尽到或放弃上述举证责任时,则以受害人的自诉和举证为准,完全可以化解张海超们面临的困境。同理,当数家国内权威医院的诊断,与郑州市职防所的诊断相互矛盾时,司法仲裁机关理当本着对劳动者有利的原则,做出恰当抉择。最高法在有关劳动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对用人单位格式合同理解发生争议,结合其他证据仍无法确定的,应当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类似的司法善意如果能够在职业病仲裁中得到体现,张海超完全不必被逼到“开胸验肺”的悲壮境地。

  然而我们看到的却是,河南省卫生厅一面以雷厉风行的手段应对着上级和舆论的压力,一面却以饱受争议的现行法律为依据,在自家后院清理门户,不由得让人对他们治下的更多“张海超”们的未来命运捏一把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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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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