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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罚款低执行”获罪引发热议

http://news.qm120.com2009-09-08 09:44:55 来源:全民健康网

关键字:民生关注

  本报记者 冯立中

  安徽省长丰县卫生监督所3名卫生监督员因卫生执法采取了“高罚款低执行”的做法,被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有“滥用职权罪”。本版8月18日《“高罚款低执行”是罪还是错》一文披露此事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反响。


  本版8月18日刊发《“高罚款低执行”是罪还是错》一文后,当地主要媒体转载了文章,数十家网站转发了此文。之后,网友们纷纷跟帖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据记者最新获得的消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长丰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此现象值得关注

  在网络的跟帖中,很多网友对被判有罪的3名监督员表示同情。《健康巴巴》一名网友说,这是目前行政执法中的常见问题,不是罪是错误,但是也要警惕注意。

  有网友感叹说,这真让基层监督员心寒!以后卫生执法工作怎么干? 另一位网友在网上贴出了“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后认为,执行不到位是不是犯罪,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有位网友说,本案如成立,谁还敢执法?现在法院判决执行也很难,难道法院执行不到位也要判刑?《药监天下》一名网友说,积极打击非法行医,却被扣个滥用职权罪,心都凉了!特别令人想不通的是,执行不了的案子移交法院强制执行,责任还推回到监督员的头上!另一位网友说,这是一种值得关注的现象,在药品监督执法中也不鲜见,值得警惕。有网友说,这是执法部门的通病,也是无奈的结局。全国上下有多少执法部门在这样执法?法律有无缺失呢?  

  监督部门应吸取教训

  还有不少网友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案情,认为卫生监督部门应该从此案中汲取教训。《卫生家园》一名网友说,目前卫生执法中法律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是真的,执法有难度是真的,但我们执法过程中有问题也是真的。“高罚单低执行”在执法中是不可避免的,但一定要把程序做到。低处罚时,一定要和当事人做陈述申辩记录,召开合议会,根据被处罚人认识态度、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处罚承受能力等等,由主要领导主持,集体作出变更处罚的决定,然后再执法。

  《健康巴巴》一名网友说,该判决从社会现象来说是有点超越想象,但真正从法律建设的长远角度来讲,是在挑战我们习以为常和视若无睹的行政执法裁量的随意性,有一定的意义!

  下达处罚决定应合理合法

  一些网友还对卫生执法中的执行难进行了探讨,帮助一线监督员在具体操作中如何应对支招。

  有位网友说,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既拘束相对人也拘束行政主体。本案减免罚款实际是搞部分履行,尽管实际执法中可能情有可原,但形式上不合法。当事人履行有困难,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可“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但将其中的“可以”理解为倡导性规范,则是未明白法律保留的实质,令检察机关认为其有出卖公权力的嫌疑。

  有网友说,到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要么采取分期缴款,要么去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对方的罚没款如果到不了位,执法人员是要负责任的。

  有网友认为,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时候,应该考虑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合理合法地下达适当的处罚决定书,要与当事人做好沟通。现在大部分法院判决都先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在双方都能接受的情况下,才下达判决书,这样可以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及诉讼成本。

  有网友提出,这种情况不是不可以避免的:一是在量罚时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不能动不动就以最高限处罚;二是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由卫生局办公会集体讨论做决定;三是被处罚对象不配合或不缴纳罚款的,移交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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