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其实不可怕 九成半成人急性感染后可痊愈
http://news.qm120.com2009-09-16 09:24:40 来源:全民健康网
乙肝病毒携带者:我们其实不可怕 九成半急性感染后可痊愈
预防艾滋病的标志“红丝带”人尽皆知,但知道乙肝标志“翡翠丝带”的人有多少呢?“乙肝歧视”时有发生,每10个中国人当中,就有一个人因乙肝面临被社会边缘化的处境。人们为何避乙肝病毒携带者如避洪水猛兽,这么做有科学道理吗?
9月1日上午,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局门口,22岁的浙江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雷闯兴奋地做出了“胜利”的手势——在他手中的,是全国第一张颁发给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
今年7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并实施,条例未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为了验证“解禁”是否奏效,雷闯提出了办理健康证的申请。浙大毕业的他已被保送上海交大读研,来办健康证,只因为它代表“争取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的重大胜利”。在他看来,这张健康证的象征意义大过实际用途。
雷闯说:“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有着不少的误解和歧视。”在获取健康证的过程中,雷闯表现得相当高调,他不断地在网络论坛里发言,并主动和媒体进行联系。“我想通过这件事,让社会更多关注、了解乙肝病毒携带者。让大家知道,我们其实并不可怕。”
我国有1.3亿“携带者”
乙肝感染呈世界性流行,2005年中华医学会修订的《慢性乙肝防治指南》指出,全球约20亿人曾感染过乙肝病毒,每年约有100万人死于乙肝感染所致的肝衰竭、肝硬化和原发性肝细胞癌。我国是病毒性肝炎高流行区,全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已达1.3亿人。
病毒性肝炎是由各种不同的肝炎病毒引起的传染病,临床通常表现为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肝肿大以及肝功能损害,部分病人有黄疸和发热。
乙肝病毒(HBV)是一种有包膜的双链脱氧核糖核酸(DNA)病毒,疾病发展情况多受病毒因素(入侵HBV量多少、HBV复制能力高低等)、宿主因素(受感染时年龄、对HBV免疫力等)、环境因素(是否酗酒,是否合并有其他类型的肝炎、艾滋病等)各种因素的共同影响,感染后也可出现不同结局或临床类型。3岁之前的“幼儿期”乙肝感染患者,极容易发展为慢性乙肝感染;95%的在乙肝急性感染后可痊愈。
急性乙肝患者经过充分休息、适当的营养和护肝药后,多在6个月内恢复。一旦感染时间超过6个月,大多数便转为慢性感染。没有出现任何症状,肝功能正常,而转为慢性感染的患者,便是通常所说的乙肝病毒携带者。
目前治疗乙肝尚无特效药,治疗通常通过适当的休息,定期进行乙肝病毒学、肝功能和肝脏影像学检查,以及抗病毒治疗为主。治疗乙肝是一个长期对战的过程。
乙肝病毒主要经由血和血制品、母婴、破损的皮肤和粘膜及性接触传播。其中,经皮肤粘膜传播主要发生在使用未经严格消毒的医疗器械、注射器、侵入性诊疗操作和手术,以及静脉内滥用等。其他如修脚、文身、扎耳环孔、医务人员工作中的意外暴露、共用剃须刀和牙刷等,也可传播。与HBV阳性者性接触,特别是有多个性伴侣者,其感染的危险性明显增高,这一点与艾滋病相似。
“乙肝是我人生的枷锁”
乙肝病毒存在于患者的血液及各种体液里。日常生活中,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乙肝。而经吸血昆虫(蚊、臭虫等)传播未被证实。
在我国,“乙肝歧视”现象时有发生。2003年4月,浙江大学生周一超因乙肝落选公务员,持刀将人事局干部刺死;2004年,乙肝病毒携带者张先著被安徽芜湖人事局拒绝录用公务员,愤而起诉,被称为“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案”;2006年,乌鲁木齐市19名携带乙肝病毒的中学生被遣返原生源地。
一位署名“无同语”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网上发文说,自从被查出乙肝,这两个字就成了她人生中的枷锁——高考报志愿时,放弃了自己喜欢的医学和教育;大学时偷偷吃药,梦见被同学们发现而伤心地哭醒;毕业了,不敢去规模较大的企业应聘;体检时,偷偷找人抽血代检;对恋爱有莫名的恐惧,已不奢望找男朋友。
因乙肝造成的不便已渗透到学习、求职、婚恋、社交等各个方面,每10个中国人当中,就有一个人面临被社会边缘化的窘境。从某种程度上说,乙肝问题不只是医学问题,也是社会学和法学问题。
向“翡翠丝带”敞开大门
造成“乙肝歧视”的原因,主要是过去对于乙肝信息的传播不够科学;另一方面,乙肝的公益宣传也很少,与艾滋病的公益宣传曝光率相比显得薄弱,大众对于乙肝的治疗、预防以及代表乙肝的“翡翠丝带”,几乎没有认识。这些客观社会环境,是导致大家由于担心被传染,而不愿与乙肝病毒携带者正常社交的主因。
现在,无论是医学扫盲,还是政府的引导,都在不同程度上纾解着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生存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便有“不得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2007年7月,卫生部与劳动保障部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特别说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虽没提到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字眼,但在第30条作了概括性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换句话说就是,食品餐饮业向1.3亿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敞开了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