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生年内全部进居民医保 按中小学生标准执行
http://news.qm120.com2009-09-19 11:32:57 来源:全民健康网
本月初,快报独家报道了省教育厅、财政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年内全省160多万在校大学生将全部纳入居民医保,而原来的准公费医疗将继续保留。记者昨天从江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召开的视频会议上获悉,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后,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所属统筹地区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执行,享受的医疗待遇也与当地中小学生的报销标准一样。
[参保对象]
民办校、高校生也参保
据介绍,大学生参保范围是本省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根据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规定,于每年10月15日前,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造册,然后统一到所属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及时足额缴费。因特殊情况,大学生在10月15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要求学校及时到所属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筹资标准]
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
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所属统筹地区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执行。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的部分由所在院校代收代缴,缴费标准参照所属统筹地区中小学生参保的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适当补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今后,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高校隶属关系、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属地关系,通过社会医疗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记者了解到,从本月起,盐城的大学生将结束医疗保险空白局面,约有5.2万名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市区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即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
[医保待遇]
报销标准按当地医保执行
在医疗保障方面,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自高校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门诊大病的种类和范围,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其中:病种范围应包括肾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大学生就医管理、住院及门诊大病就医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按照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人士解释说,与高校所在地的参保居民一样,大学生参保后,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只要是在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目录范围之内的,就按当地规定的报销比例,享受医保待遇。目前各地报销水平不一样,但最低的报销封顶线,都超过6万元。
[外地就医]
外地发生医药费也可报销
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对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住院就医,并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参保大学生,在外地就医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有关负责人解释,大学生可以就近在校医院看病,也可以到校外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受限制。但是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黄艳 项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