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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二次检查须患方知情同意

http://news.qm120.com2009-11-17 10:34:12 来源:全民健康网

关键字:民生关注

  本报讯 (记者杨敬科 陆一鸣)甘肃省卫生厅日前出台规定,在三级医疗体系中,下级医院对上级医院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应予认可;同级医院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应予认可。因病情需要再行检验、检查的项目,应向病人或其亲属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该省卫生厅规定,对方法学相同、稳定性好的临床检验类项目,以及二级以上医院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核磁共振、核医学成像(PET、SPECT)甲级片应予互认。但由于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在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等情况下需再行检验、检查的,应征得病人或其亲属知情同意。

  甘肃省卫生厅要求,各医疗机构应主动告知患者保管好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并于再次就诊时随身携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的质量控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抽查,督促医疗机构定期参加全省质量评价和室间质控,为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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