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工资不能是保低工资
http://news.qm120.com2010-01-18 10:36:44 来源:全民健康网
詹
在新医改中,建立乡镇卫生院人员基本工资保障机制,无疑是一个很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是公共财政为乡镇卫生院的可持续发展打下的又一块稳固基石,是从根本上改变乡镇卫生院以药养医、自谋发展所产生的种种弊端,充分体现其公益性、可及性和可得性的一项政策保障措施。
然而,必须要指出的是,今后要保的不能仅仅是低水平的基本工资。因为显而易见:当前乡镇卫生院之所以人才匮乏,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待遇过低。有数据显示,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的人员工资,只相当于县医院人员工资的75%左右。如果再考虑到所谓的“绩效工资”,二者之间的差距将更大,这对鼓励人才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乡镇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质量无法与城市匹敌的情况下,有一份与自己付出相匹配的收入,是人才说服自己在农村基层服务的一个最重要理由。
从已有的保障模式看,有两种提法值得关注:一是乡镇卫生院人员基本工资由省级公共财政全额保障,这不但极大地强化了保障的力度和可靠性,也比较好地减轻了市县两级公共财政的负担。过去,我们习惯的保障模式是:由国家财政或省级公共财政负担“大头”,而由市县两级公共财政分担一定的比例。这样做的初衷或许不错,但基于市县两级公共财政的实际状况,在实际执行中,这种分担往往难以到位。这在基层留下了不少的“后遗症”,令基层单位闻“分”色变,对这种保障模式持极大的怀疑态度。二是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相衔接,既考虑到了乡镇卫生院人员自身的接受程度,也考虑到了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一个平衡,有助于这一保障机制的顺利贯彻执行。毕竟,新医改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作为一个子系统,乡镇卫生院人员基本工资保障水平,理应在当地事业单位人员的平均工资中取得一个平衡,以期减少改革的阻力和不必要的争议,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总之,乡镇卫生院人员基本工资保障机制的建立,应当有一个比较高的起点,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建立这一保障机制的初衷,否则,有可能南辕北辙,导致这一改革的目标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