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将可转移接续
http://news.qm120.com2010-01-19 09:47:19 来源:全民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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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孔令敏)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办法》要求,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办法》要求,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农合。
《办法》规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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