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疫苗事件暴露预防接种软肋
http://news.qm120.com2010-04-08 09:46:34 来源:全民健康网
山西疫苗管理的“亡羊补牢”
山西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月17日下发的文件要求,该省各市、县要于3月底前对疫苗管理、疫苗质量、接种安全等内容及存在问题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具体包括:
??规范疫苗储存运输。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逐级分发、供应疫苗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审核疫苗运输、储存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并做好记录。要特别注意,储运疫苗设备必须符合冷链设备有关要求。
??完善疫苗领发登记。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分发第一类疫苗、供应第二类疫苗时,要严格按规定提供或审核相关证明及复印件,真实、完整填写有关记录,做好疫苗购进、分发、供应的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依法实施预防接种。疾控机构、接种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实施预防接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坚持自愿自费原则,严禁乱收费。
??妥善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需要给予补偿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偿经费;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需要给予补偿的,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务必与所用第二类疫苗的生产企业保持密切联系,确保能够及时落实有关补偿费用。
??加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依规定加强对辖区内疫苗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购进渠道和冷链管理及疫苗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储存、运输中冷链记录管理、对疫苗使用电子监管码的执行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企业立即整改,限期不改或达不到经营条件和要求的,依法取消其疫苗经营资格;对发现的过期失效疫苗和有质量问题的疫苗产品以及不合格无菌注射器产品,就地封存并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定期对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立即停止接种、分发和供应,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