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恐怖活动立案标准确定
http://news.qm120.com2010-05-18 13:21:58 来源:全民健康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于今天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其中新增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包括明确规定为恐怖活动提供经费、物资等行为将被立案追诉等;此外,调整修改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新增标准
详解“资助”恐怖活动方式
【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解读】最高检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资助恐怖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加的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属于行为犯罪,而且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量化立案追诉标准,因此其立案追诉标准重申了刑法的规定。同时,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资助”、“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作了解释性规定。
社保基金挪用30万应追诉
【规定】虚假破产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违法运用资金案。其中“违法运用资金案”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等3情形应被追诉。
【解读】以上4个罪名是借鉴同类型或者相关联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而研究制定的,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参照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