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心层”们的梦想 公租房的发展
http://news.qm120.com2010-06-13 09:32:00 来源:全民健康网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12日正式对外发布,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外来务工人员可纳入供应范围
《指导意见》再次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有条件的地区 ,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和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针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意见要求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以下
公租房在出租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另外,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对于承租人即租金及时缴纳的情况,意见也作出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