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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收治制度被指存巨大缺陷 不该收治被收治

http://news.qm120.com2010-10-11 10:43:22 来源:全民健康网

  为精神病患者提供法律服务

  报告指出,正因为我国法律强化了精神病患者家庭的责任,把监护人放在首位,在设计入院出院程序和个人权利的处分时,都规定要取得监护人的同意,而不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一旦被送治,当事人就丧失了话语权,成为任“监护人”宰割的对象。所以当“监护人”由于利益冲突,为侵害当事人权益而送其去精神病院时,这套制度就完全没有防范错误和纠正错误的作用。

  而目前我们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规定得很宽,凡是被送治的人,都被医院当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处理,而且送治人自动成为“监护人”,当事人的命运被交给“监护人”全权处理。根据我国现行的精神卫生条例,监护人可以决定患者的一切事务,包括与外界的通讯、个人隐私、会见客人、处理私人财物、接受手术、参加科研活动和临床试验等。北大法学院教授孙东东曾指出:“严格地说,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规定谁有权送治精神病人,也就是说,所有公民都有权送治。”

  在出院的程序上,我国精神病院遵守的行规是,必须由送治人办理出院手续,否则任何其他人都无法接出。由于送治人就是付款人,医院实际上只对付款人负责。在河南徐林东案中,徐林东的家属在他住院四年后才得知他的下落,遂去医院要求放人,医院以“谁送来、谁接走”为由,拒绝放人。家属为此奔波了近三年,但医院坚持不肯放人。后来本案关涉的四名公职人员被免职,经政府新任领导签字同意,医院才放人。当事人住院期间,没有任何救济渠道。

  联合国1990年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明确规定:“患者有权选择和指定一名律师代表患者的利益,包括代表其申诉或上诉。若患者本人无法取得此种服务,应向其提供一名律师,并在其无力支付的范围内予以免费。”

  但在我国,类似的法律保障没有被建立起来。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表示,精神病收治问题的背后,一方面是精神病患者家属承担了对精神病患者过多的责任,拥有过大的权利,使得患者家属或者被患者拖累,或者对患者权益任意侵害。这种状况又与社会冷漠、公共投入不足有关。另一方面,医生的权力过大,却缺乏有效制约机制,导致了精神病医学被滥用。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落实好精神病人的诉权,以免被监护人或者医院任意摆布。

  报告建议,为非自愿的精神病人提供一套有效的异议机制,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使之免受精神病医生滥用权力之苦。

  报告还建议,民政部门以监护人的身份对流浪精神病人进行照顾。刑事诉讼程序中确保法院对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和强制收治的裁判权,确保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和被害人)有权启动重新的司法鉴定程序。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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