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究责早该走出“刑不及官”误区
http://news.qm120.com2010-12-22 10:23:54 来源:全民健康网
实际上,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有关部门官员监管不严、应对不力,而且以“”等似是而非的说辞为由,对已经发生并不断扩大的疫情隐瞒不报,对于劣质奶粉流入市场以及事态进一步恶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按照现行刑法,已经可以按渎职罪的条款予以惩处。如果说渎职罪的条款还比较宽泛,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三鹿奶粉事件”中有关官员涉嫌“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 已经达到了《规定》中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条件,检察机关也应当按滥用职权罪立案。但是,最终无一名官员以滥用职权罪受到追究。
现在,刑法修正案如果获得通过,食品安全渎职罪如果在《渎职罪》一章中成为一个单列的罪名,将为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追究监管部门官员的刑事责任,也为公众监督食品安全事件的究责处理,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个明文载于刑法的罪名,将比最高检的《规定》更加权威,更具威慑力,在追究食品安全责任的时候,有关方面和司法机关再也难以对刑法中的“食品安全渎职罪”置若罔闻,难以像以前那样得心应手地对有关官员“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了。
刑法专门增设“食品安全渎职罪”,使食品安全究责走出“刑不及官”的误区,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加大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案官员的惩处力度,给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官员施加更大的压力,并通过他们将这种压力传导到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从源头和过程上保证食品的安全生产和规范流通。监管部门官员只有切实感受到巨大的压力,他们才能增强履行监管职责的动力,才能通过严格高效、艰苦细致的工作,为食品安全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于骞(北京 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