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事件,食品安全还会拿什么“刑”来震慑
朱永华
http://news.qm120.com2011-03-31 10:25:20 来源:全民健康网
近期,河南发生的“瘦肉精”事件,在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给畜牧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24日,山东省畜牧局紧急下发通知,要求全省范围内印发张贴《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根据《刑法》规定,使用“瘦肉精”致人死亡或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月26日山东商报)。
自“三鹿事件”之后,“瘦肉精”无疑等于是猪肉里的“三聚氰胺”,并且从媒体和专家那里得知,瘦肉精的危害可能要比三聚氰胺的危害程度和危害面更大,可想而知吃猪肉的要远远多于喝奶粉的人,人们知道了“瘦肉精”的危害,对使用“瘦肉精”饲养生猪坑害消费者的痛恨心理是完全能够理解的,也希望以法律手段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山东省印发张贴《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强调使用“瘦肉精”可判死刑,这虽然对使用“瘦肉精”饲养生猪的违法分子有很强的震慑作用,也符合广大消费者的心愿,但是,笔者以为如此运用法律值得商榷。
《刑法》是依照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主席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以看到,《刑法》中所指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个广义词,并非单指“瘦肉精”,“三聚氰胺”同样也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山东印发的这项“告示”,容易给公众造成一种错觉,似乎只有使用“瘦肉精”造成严重后果才会被判处死刑,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读,也不利于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惩治和打击。
通过媒体曝光,瘦肉精问题引起国家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公众也对市场上的食品安全产生了很多担忧,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监管,依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严惩,是完全有必要也符合公众的心理,但是,人们看到长期以来,我们的一些政府部门疏于日常监管,运动型的管理思维还或多或少的成为一种习惯,从乳制品中的三聚氰胺到到眼下的肉制品中的“瘦肉精”,他们都不是短时间内形成的,之所以最后形成了“事件”,正是暴露了我们日常监管的疏忽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实际上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很多,经媒体披露的诸如苏丹红、皮革奶、增白剂、酱油精、地沟油等等,这些尽管没有形成大的“事件”,但同样也需要依法治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需要法律严惩,强调使用“瘦肉精”可以被判“死刑”,依然暴露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惯性。或许,瘦肉精的问题解决了,但我们不能不担心还会出现其他什么“精”,到时候还会拿什么“刑”来震慑。
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该依法严惩,笔者十分赞同不久前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联合439名代表共同提出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以严刑峻法惩治食品、药品领域严重犯罪的议案》。“严刑峻法杀无赦、倾家荡产一场空”。对待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法律应该持之以恒“严刑峻法”,不能因为某一种危害严重,法律就产生“激动情绪”,这也有失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人可以因为某些问题而产生情绪,法律面临一切犯罪都应该保持“淡定”,否则,执法不严或是严过了头,都是一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