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醉驾入刑”一样 “超标排污”也该入刑
http://news.qm120.com2011-05-16 11:38:36 来源:全民健康网
孙佑海:人民法院报社社长、最高法院研究室原主任、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原主任
王灿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中国环保法律援助第一人”、美国《时代》杂志评出的45位“世界环境英雄”之一。
别涛: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田成有:云南省高院副院长
环境公益诉讼最大的困难就是法律缺位,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诉讼“理不直、气不壮,别别扭扭”。人民法院报社社长孙佑海
昆明的滇池治理,将行政的处罚、民事的处罚加上刑事的处罚,一起应用,高原明珠的治理一定指日可待。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
滇池污染、大江大河污染,解决环境问题不可以再坐等下去了。
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
应该将违法排污,像“醉驾入刑”一样也写进刑法,即违法排污达到一定的标准,相关责任人或企业法人代表就犯排污罪。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
公安设立专门的“环保警察”,检察院设立了“环保检查处”,法院也设立了“环保法庭”……我省在司法治污方面相继重拳出击,创造了多个“全国第一”。而昆明中院近日审理了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更是引起了国内环保司法界的广泛关注。然而不容忽视的现状是:我省7个环保法庭目前仅受理了2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推进缓慢,等米下锅,无案可办。在目前法律滞后的情形下,诉讼主体的不明确,诉讼成本的考量以及举证难、鉴定难的现实,成为了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诸多“瓶颈”。
14日,来自环保部、最高法院、知名NGO等48个单位的70多名专家、学者、司法和行政官员齐聚昆明,参加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昆明中院主办、为期2天的全国“水污染司法和行政执法研讨会”。会上,记者就我国环境司法的现状及云南公益诉讼面临的问题采访了多名高官、学者。
环境公益诉讼有望立法
环境公益诉讼最大的困难就是法律缺位。可以说,目前的这类诉讼都是各地的探索,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理不直、气不壮,别别扭扭”。那么它什么时候才能得到法律层面的确立呢?为了使制度“合法化”,有人建议,由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将《环境保护法》中公民的“控告权”解释为包括“起诉权”。对此,孙佑海表示,这个想法有一定道理,但是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因为这个环境公益诉讼有明确的法律障碍,就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定的原告必须要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而且“控告权”的设立初衷也没有“起诉”这个初衷,强行混在一起有些牵强。
不过,孙佑海透露,目前正在修订中的《民事诉讼法》很可能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规定,正式确立这个制度。据他了解,目前有三个方案:一、对制度作一个系统全面的规定。二、只作出制度的一些骨干条文,然后再出台司法解释细化。三、更为简要,只确定提起诉讼的原告不需有“利害关系”。“我个人倾向于中等方案,因为现在还在摸索阶段,不便于在法律里作很细的规定。”他说。
“官告民 更要保证公平性”
前日,赶来参加研讨会的王灿发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云南环保法庭为什么会“无米下锅”?王灿发分析,可能的原因有这么几个:一是违法行为少,但这个可能性很小;二是有违法行为但通过行政处罚就解决了,没必要起诉;三是关注云南环保的民间组织,懂得诉讼的少,有公益意识和爱管“闲事”的人少;四是信息不畅通,比如检察院没有监测手段,要有人去控告或通报它才能提起监督程序;五是意识没有统一起来,环保法庭建立起来了,但没有很好地运行、实施,法院将一些案件拒之门外。
“其实法院应该更放开,受理一些民间组织和个人提起的诉讼。”他提出,如果说让个人起诉现阶段还有困难的话,起码应该让民间组织成为重要力量。
在云南第一起公益诉讼中被告提出,一审法院采纳的水质鉴定报告和损失评估报告都是环保局下属机构作出的,具有厉害关系,要求请独立的第三方重新鉴定水质。对此,他表示支持,称具有“合理性”。他说“推进公益诉讼,不管是否有行政色彩,官告民的案件,更要注重保证公平性。”
省外的贵阳、无锡等环保法庭已经审理了多起公益诉讼案?有哪些地方值得云南借鉴呢?王灿发说,首先要建立起NGO和公众对环保法庭的信心,有人提起要为其提供便利,而非设置障碍。其次审理要公正,治污资金的后续落实要到位。
“公诉人是弱者,诉讼费用建议免交”
对于“水质鉴定难”“损失评估难”等问题,别涛说,环保部在考虑将这些程序规范化。目前正在考虑鉴定和评估机构需要哪些统一的指标,由环保部制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的技术规范,会同国务院批准设立评估机构。关于水质鉴定报告,由国家批准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拒绝公众的鉴定申请。他说,目前环境监测总站就成立了专门的水质鉴定机构,各地可以成立相应的机构,还可以成立环境污染损害研究室。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设想,环保部有些关于环保法修改的设想,比如增加这些条款:因为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以外的社会团体可以申请环保部门进行查处,环保部门收到申请后,超过30天或60天不予查处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县级以上的环保部门、检察院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国务院环保部门设立的区域性的监督机构,对于跨省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可以代表国家提起诉讼。
别涛还建议说,诉讼费用,公诉人已经是弱者了,所以建议免交。而诉后得到的赔偿费用,应该进行专门化管理,使报告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的监督。
他说,环保民间组织应该成为环境司法的重要力量,在公益诉讼里,NGO组织除了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外,还可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进来。同时,政府对民间的法律援助机构应该给予更多的支持和补助。涉及到环境诉讼的资料,环保部门应及时提供,进行信息公开。“昆明的滇池治理,将行政的处罚、民事的处罚加上刑事的处罚,一起应用,发挥作用到位,高原明珠的治理一定指日可待。”他说。
“滇池污染、不能再坐等下去了”
田成有表示,我省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探索值得肯定,昆明中院成功审理了我省首例污染地下水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安宁市法院环保审判庭审理了我省首例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破坏水环境的刑事案件。但到今年4月为止,我们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仅受理了两件,环境公益诉讼推进缓慢,环境案件少已经影响了司法对环境保护作用的发挥。
他说,从法院的角度讲,案件少的主要原因是法院的被动性和消极性决定的,法院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要受当事人起诉与否的限制。因此他提出环保法庭能否走好,能否壮大,“有米下锅”。除了完善立法外,更重要的工作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联动,应当形成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无缝对接,避免出现保护脱节的情况。
“滇池污染、大江大河污染,解决环境问题不可以再坐等下去了。”田成有说,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必须依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通力合作,要避免“单打独斗”,孤军奋战,要共同配合发力,“握指成拳”,共同有所作为。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参与论证行政执法活动,组织教育培训活动、案例论证会、参加各自组织的工作考察和调研、互派人员参加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工作交流。
此外,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汇总和公布相关信息,便于政府及时掌握情况、进行处理及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