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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高性别比先打“治标之战”

韩 璐

http://news.qm120.com2011-08-25 10:31:23 来源:全民健康网

  日前,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全国妇联6部门联合启动全国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在未来的8个月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两非”)行为,将成为严打对象。而这场已经开始的重拳整治行动,正是和我国近年来始终居高不下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密切相关。

  出生人口性别比已达118

  出生人口性别比通常用每出生100名女婴时对应出生的男婴数来表示。联合国明确认定,出生性别比的正常值域在102~107之间。但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历次人口普查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攀升,且始终处于高位:1982年为108.5,1990年为111.3,2000年为116.9,2010年为118.06。

  国家人口计生委宣教司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罗迈介绍,我国有14个省(区)对全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贡献率”达到了85%,分别是河北、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一些地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甚至在130以上。

  由于“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以及经济因素、劳动力因素的影响,我国始终是一个在生育上男性偏好较强的国家。而要实现这种偏好,借助医学技术手段就成为必然。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老年学研究所穆光宗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致使我国近期总体出生性别比超常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b超使用不规范和准入门槛降低,使得相当数量的孕妇在做b超对胎儿性别进行鉴定后,有选择性地进行了人工流产。

  相关人士表示,无论是改变人的观念,还是完善社会养老体系等相关制度,均需要较长的时间,所以各部门此次将治理性别比失衡短期见效的希望寄于一场“治标之战”——集中整治“两非”,以期实现“十二五”时期出生人口性别比有所下降的目标。

  《刑法》能遏止“两非”吗

  国家人口计生委政法司司长赵延配告诉记者,为了让“两非”涉案人员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计生委从2004年开始呼吁将打击“两非”列入《刑法》,但目前来看,实现这一目标仍然遥遥无期。

  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的“两非”行为,只能给予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乃至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如此,打击‘两非’行为的效果显然要大打折扣。”赵延配说。

  6部门日前联合签发的《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规定,“取缔涉案非法行医机构”和“对情节严重的非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对于涉案的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并没有实施同样严厉的惩罚措施。

  对“两非”行为是否应运用刑罚手段进行打击,始终存在较大分歧。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认为,打击“两非”行为本身就是对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治标之策,如果只把责任全部推到医生和医疗机构身上,动辄采取最严厉的手段,显然难以解决问题。“入刑,必须是穷尽所有行政措施而无效之后才能够考虑的解决办法。”同时,他也提出,由于对“两非”行为的取证非常困难,所以即便有朝一日打击“两非”能够入刑,更多地也只能起到震慑作用。

  穆光宗则强调,对性别比失衡问题应强调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政策是导致**堕胎的作用力之一。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处于低门槛、低水平、广覆盖的状况,广大农民不得不寻求‘可靠’的家庭养老(养儿防老)保障作为替代。”

  医疗保健机构须把好关

  虽然胎儿性别鉴定早就被明令禁止,但在孩子出生前就知道胎儿的性别似乎并不是一件难事。一位叫“冰山火种”的网友告诉记者,由于自己有朋友在医院工作,所以在怀孕5个月做排畸检查时,她就“顺便”得知自己怀了一个女孩。一位家住河北省保定市的李先生则表示,在他的家乡,人们并不认为鉴定胎儿性别是一种违法行为,许多小诊所都可以提供这样的服务,而且交流手段也十分隐晦。医生如说“你就放心地回家养胎吧”,意味着孕妇怀的是**;如果说“**女孩都一样”,就说明怀的是女孩,双方都心照不宣。

  卫生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明确告诉记者,在打击“两非”的行动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承载着重要的“把关人”角色,必须时刻提高警惕,把口子堵严。虽然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不一定会导致堕胎这一后果,但却是一条必经之路。因此,不管孕妇是否由于胎儿性别原因而实施人工流产,为其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人员都不能逃脱处罚。

  根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3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因此,医疗保健机构接诊引产孕妇时,应查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终止妊娠证明。同时,医疗保健机构还应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醒社会对医疗保健机构服务行为加以监督。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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