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500万流动人口可同享养老医保待遇
杨雁
http://news.qm120.com2013-02-25 17:06:55 来源:全民健康网
《云南省流动人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办法》3月起施行
3月起,在滇流动人口可享受更多社保待遇,其中,养老险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基本养老金。
日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云南省流动人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中所指的云南省流动人口,即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2011年底,云南省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近500万人。
培训就业
参加技能培训还可领补贴款
对于在滇的流动人口,《办法》提出,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按照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可以自愿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
符合劳动预备制培训条件的,可参加当地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并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培训、技能鉴定补贴。培训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且当年不能同时申请其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流动人口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可向常住地县(市、区)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养老保险
累计缴费满15年
可按月领基本养老金
省人社厅要求,在滇流动人口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就业的流动人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流动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具有城镇户籍的流动人口,可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自谋职业者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于已在省内其他参保地或省外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员,现选择在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