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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一高中生被群殴致死

http://news.qm120.com2013-07-12 11:35:04 来源:全民健康网

关键字:民生关注

  罪行相适应原则 施暴男生均获缓刑

  命案发生后,参与打架且行为过激的博文、小曾等五名学生被检察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正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五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该案是由于阿伟多次前往被告人所在班级闹事,殴打、威胁学生,引发了伤害行为,阿伟对此有重大过错。法院一审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宣判后,五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与此同时,正宁县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后认为,原判认定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阿伟案发前曾多次到高三(3)班携带凶器威胁、殴打他人,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在闯入教室后,阿伟不仅扬言取刀,还暗示自己有等,要求全班同学集体到达其要求的地点,当博文率先反抗时,竟对博文进行殴打,阿伟在引发案件上有重大过错,而博文进行的反击行为符合正当的条件。但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看,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应认定为过当。为了更加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庆阳中院二审以故意伤害罪,对五名被告人改判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反观命案 学校管理不到位

  从检察院坚持认为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一审法院判处的三年有期徒刑,再到二审法院判处缓刑,五被告人伤人致死的行为在刑罚认定上存在诸多差异,当该案经甘肃省高级人人民法院核准时,法庭认为,就该案起因而言,被害人阿伟仅因自己的篮球丢失,不听老师劝阻,数天内多次前往被告人所在的班级寻衅(其中一次携带菜刀),殴打、辱骂、威胁该班学生,其不当言行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故其在引发本案中具有严重过错。而本案的五名被告人在犯罪时刚满18周岁,在参与犯罪中,均因受到阿伟多次殴打、威胁后出于激愤而临时起意的犯罪。在案发后的取保候审期间,他们能够认真学习,其中四人在当年的高考中被不同的大学录取,现均在读,故在减轻处罚的同时依法适用缓刑,有利于他们在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省高院同意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

  案件虽已尘埃落定,但该案的发生却不得不让我们思考,阿伟究竟称霸了多久?欺凌过多少学生?积攒了多少怨恨……以至于他年轻的生命最终葬送在一群被激怒的年轻人手中。承办该案的南法官说,这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事件,学校在学生间发生纠纷后,不能及时引导和处理,除此之外,校方对阿伟这种恃强凌弱行为也未能及时制止,因此,学校的管理的不到位,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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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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