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长春市调整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政策
http://news.qm120.com2009-07-06 10:53:50 来源:全民健康网
7月1日起大学生医保补偿在原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医保费由学校组织收取
据介绍,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每学年度征收,也可一次性缴纳学制范围内的全部费用。其中应由学生缴纳部分由所在院校组织收缴。所在院校收齐后及时足额上交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09年度大学生从现在起即可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可享受到明年8月31日。
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外地实习期间以及寒暑假期间在外地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均按照在长春市治疗的有关标准来补偿,由学生先行垫付,回长后到医保中心报销。
明年缴费补助提高到120元
徐庆丰处长表示,“长春市下半年还将出台大学生门诊统筹试点办法,对大中小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和额度的补偿。而且大学生在长春市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保定点医院就可以直接结算,只需缴纳个人承担部分。9月底前长春市力争39.2万名大学生都能参加居民医保。”
徐庆丰处长向记者介绍,2010年大学生参保缴费补助标准将由每人每学年80元提高到120元,长春市有能力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医保待遇水平,也将对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进行下调,进一步减轻大学生缴费负担。 ■答疑解惑哪些药品可以报销?
答:参保大学生在住院和门诊大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以及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按照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药品目录》《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药品目录》内的甲类药品是直接按照补偿比例报销;乙类药品费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大学生个人需先自付10%,余额再按规定补偿,目录外药品费和诊疗项目费由个人自付。 大学生每年能报销多少?
答:参保大学生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治疗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在省及省以上、市级、区级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5%、50%、55%。门诊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相同,两项累加计算,最高为8万元,超过8万元后由个人承担。门诊大病一个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即100元以上部分开始补偿。
大学生发生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累计一个学年度最高可补偿65680元
(按照7月1日提高后的标准进行计算) 100元至5000元补偿70% 可报(5000-100)×70%=3430元 5000元至10000元补偿75% 可报5000×75%=3750元 10000元至30000元补偿80% 可报20000×80%=16000元 30000元至80000元补偿85% 可报50000×85%=42500元累计一个学年度最高可补偿65680元 政策咨询电话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 85679967 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85641895 968555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