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门诊费报销不低于30% 将公布定点的机构名单
http://news.qm120.com2009-07-14 17:05:06 来源:全民健康网
7月13日,记者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减轻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该厅制定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区内各地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提出了指导意见。
遵循“谁病谁用,不病不用”原则
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是针对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以外的普通门诊,它立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治疗,是一种利用统筹基金解决参保人医疗费用的门诊医疗保障办法。
《意见》规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遵循“谁病谁用,不病不用”的原则。原则上,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用于病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
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将在我区统一规定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在社区就诊可提高报销比例
《意见》提出,我区各地市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报销比例,应根据实际按月或按年设定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不低于30%。另外,为了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不同的报销比例,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病人,要提高报销比例。
按规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初期,可对单次门诊医疗费实行限额管理,并设定年度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每年个人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0元。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测算结果确定,并随着保障能力的增强,逐步提高基金报销比例。
将公布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名单
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和高校医疗机构中确定。我区各地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名单,供参保人员选择。
《意见》还强调,定点医疗机构要正确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严禁开大处方、搭车用药和滥检查;对处方管理可以采取限制药品数量、用药剂量等办法。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目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项目》外用药和项目,不得超过门诊总费用的5%。
另外,我区各地市定点医疗机构应将门诊服务项目、门诊报销项目、收费标准及常用药品价格等信息,在醒目位置公开张贴,将参保人员获得门诊报销情况定期公示,原则上每季度公示一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还将各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和目录外用药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引导参保人员自主选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保证门诊报销的公平、公正、公开。(龚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