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还是“事业性”单位? 公立医院如何定位?
http://news.qm120.com2009-07-23 10:54:58 来源:全民健康网
最近有网友说:公立医院改革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主要原因是补偿机制没有建立,在最终的方案中明确提出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思路。这段话也许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我想从医院的事业性谈一下我的看法。
医疗与教育,常被人们说是当前五座大山中最大的两座。
其实,正是这两个领域,国外处理得比中国恰当得多,有效得多。为什么呢?因为,他们对政府与市场责任边界划分得非常清楚。在我国,本来就有所谓的事业单位的概念与管理的手段,并且划分得非常清楚,我高中毕业的年代择业首先是工厂之类的国营单位,然后是事业单位,不愿意到集体单位,更看不起街道和私人部门。我国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描述,事业单位指的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从该法律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事业单位有几个特点:
第一,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举办的。
第二,举办主体的政府性。事业单位是政府或其代理机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而不是利用社会资产或私有财产举办。
第三,活动领域的社会事业性。事业单位主要从事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与体育等活动。
第四,组织属性为社会服务组织。即事业单位主要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虽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事业单位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但由于资料的缺乏和学界对该领域研究的不足(其实不是研究不足,而是社会上对事业单位还存在许多认识上的误区)把“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观点错误地应用在这个公共领域。而这些似是而非的“经济”观点直接影响到中国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和路径选择。
很多人在讨论国外的经验的时候,总是错误地认为事业单位是中国特有的社会组织类型,国外根本不存在事业单位。事实上,在外国“事业单位”不是作为独立的部门类别而存在并不意味着西方国家就没有这类机构的存在。
国外的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立图书馆、公立博物馆、公立科研机构具有非常典型的“事业”性,对比一下我们中国事业单位的定义与特征,可以说天壤之别!在西方国家,公立机构都是国家为了公益目的举办的,也是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并主要提供教育、卫生、文体娱乐、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例如,美国的公立中小学、州立大学和联邦医院、县图书馆等,这些机构无不是政府利用固有资产举办的,为公众提供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但问题在于,中国将这类机构统称为“事业单位”,在法律上都属于事业法人,而且国家成立了专门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统一负责所有事业单位的登记注册等事项,并颁布了专门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也就是说,中国对公立机构采取了一种统一的管理模式。相反,西方国家主要采取分散管理的模式。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分别由各自的业务机关指导或监管,国家并没有对这类机构实行专门的统一登记政策,也没有制定统一的人事、财务等政策。
教育、卫生、文体娱乐等服务是全民的基本需求,保证这些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提供,保证全民享受基本的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首要责任之一。然而,各国的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市场经济的最大功能是充分利用市场有效配置资源,从而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创造社会财富。但市场经济的局限在于,市场并不能为购买不起产品的人提供服务。另外,市场经济还存在契约失灵的现象。在市场无法提供或提供不好的情况下,就需要通过另外一些制度安排来保证基本服务的提供或服务的质量。例如,通过政府或非营利组织来提供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弥补市场的不足。
但是非营利部门也不是万能的。因此,为了保证绝大多数弱势人群都能够享受基本的公共服务,还需要政府的介入。特别是在非营利部门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还需要依靠公立机构来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弥补市场的不足和非营利部门的不足。
所以,实行计划经济需要有事业单位,实行市场经济同样也需要有事业单位。今后医院何去何从,就看我们对公立医院的事业性如何定位,政府干预的成分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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