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巩固发展新农合意见
http://news.qm120.com2009-11-12 10:04:57 来源:全民健康网
本报11月11日讯(记者 解照辉)
记者今天从省卫生厅获悉,我省出台意见,要求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补偿待遇,封顶线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今年50%的地区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制度的覆盖面,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2011年前实现全省以市为单位补偿方案基本统一,2012年前实现参合农民在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时结报。
新农合筹资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2010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其中省财政在中央补助的基础上,对东、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分别补助30、45、7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2011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其中各级政府的补助不低于12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农民收入增长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建立动态增长的筹资机制。全面推行农民定时、定点、定额交纳和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的筹资方式。也可探索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参合农民就医报销时代收等方式。
同级定点医院住院补偿比例基本统一
我省将统一补偿模式,统一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
门诊统筹基金(含健康体检费用等)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一般不高于35%,住院统筹基金和当年提取风险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5%。
逐步降低起付线和提高封顶线。2010年开始,全省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统一设定为5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由各市按照区域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的3~5倍统一确定。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新农合封顶线2010年住院补偿封顶线全省统一设置为5万元,以后随着筹资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逐步调整。
逐步实现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的基本统一。合理拉开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引导参合农民常见病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和住院。一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再实行分段补偿,2010年开始住院补偿范围内费用的补偿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在60%至70%之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5%,以后根据筹资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大幅度提高国家基本药物补偿比例,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补偿比例提高10%。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补偿比例,中医药费用(不含中成药)补偿比例提高10%,住院患者的针灸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90%。
农民工就诊应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参合农民在省内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办理报销手续时不得要求其复印病历;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予以结报。简化统筹地区外就医转诊手续和医疗费用补偿审批程序,参合农民在统筹地区外就医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证明、出院小结、费用一日清单、医院住院收费发票及当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转诊证明等材料即可回当地补偿。对于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未经转诊备案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就医和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
凡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三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全省范围内互认;统筹地区根据参合农民就医流向,通过签订协议互认一、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当地规定的同级别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
在农民工集中生活的城镇地区,农民工输出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与输入地有关部门协商,指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协议,方便农民工就近看病就医。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及参合农民外出突发疾病可先就诊,一周内或出院前通过电话告知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凭有关证明按照当地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补偿。
定点医院开药不能超过15天用量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实施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级医院应当予以认可,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互认,避免重复检查。实行目录外用药和诊疗告知制度,目录外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在村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不高于5%、10%、15%和20%。
推广单病种定额付费和限额付费制度,合理确定病种收费标准,不断扩大病种范围。逐步将卫生部制定临床路径的病种纳入单病种定额付费范围。探索门诊费用总额预付或总额核算的支付方式。开展老年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单纯性唇裂病人定点就医、定额补偿试点,确定试点县(市、区),扩大病种,降低患者就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