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医患维权新依据 医疗事故追责更细化
http://news.qm120.com2009-07-30 17:00:03 来源:全民健康网
医疗事故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此次《标准》中对医疗事故如何追责进行了细化,规定造成四级医疗事故的给予警告;造成三级医疗事故的,给予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二级医疗事故的,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一级医疗事故的,将吊销其执业证书。
此外,按照规定,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等,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与器官买卖就要被吊销执照
器官移植只能是自愿捐献,器官买卖是严重违法行为。《标准》中明确规定,如果从事一般情况的买卖人体器官活动,并且买卖的为非活体器官,器官提供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自愿提供的,或器官提供者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同意提供该公民人体器官的即便是这种情况的器官买卖,也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的罚款。
买卖活体器官更是不允许的,即使器官提供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自愿提供。根据《标准》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至9倍的罚款。
如果买卖的器官不是自愿提供或器官提供者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但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交易额9至10倍的罚款。
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河南商报 连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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