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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罚款低执行”是罪还是错

http://news.qm120.com2009-08-18 09:37:20 来源:全民健康网

关键字:新闻快报

  本报记者 冯立中

  安徽省长丰县卫生监督所3名监督员近日成了“罪人”。他们是因为在打击非法行医中,对违法者开出了严厉的罚款单,但因为对方无力缴纳罚款,处罚决定无法执行,只能减少罚款数额。为此,当地法院判处他们犯了“滥用职权罪”。

  “在日常对非法行医者的监督执法中,我们通常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开具罚款单,目的是用高罚款来吓阻非法行医者。但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就要看执行对象的实际情况,必要时会适当减少罚款的数目,便于案件顺利执行。”合肥市卫生监督所的同志这样说。

  那么,这种“高罚款低执行”的行为是罪还是错呢?近日,3名被告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判定他们无罪。

  罚款中执行到位的不足1/4

  长丰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说,长丰县卫生监督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长仇某、副所长单某、监督员黄某,在2005年至2007年的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中,对当地41起非法行医案件共开出了102.7万元的罚款单,但是执行到位的只有22.33万元。其中,2005年和2006年的20起案件在罚款部分到位后结案;2007年的21起案件移交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非经一定程序不得更改,其结案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3名被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减轻处罚决定后结案,属于程序违法。法院还认为,被告的行为导致2005年、2006年的42.07万元行政罚款不能到位。2007年的案件虽已移交法院强制执行,但因“结案工作程序已经完成,对非法行医行为和医疗市场已经产生影响”,故38.3万元行政罚款不能到位的责任也要由被告承担。

  判决书还说,因为行政罚款不能执行到位,客观上造成非法行医者在缴纳部分罚款后仍在非法行医,并多次发生非法行医致患者伤亡事件,给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和生命安全造成隐患和重大损失。据此,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3人犯有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高罚款低执行”是习惯做法

  3名被告在二审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做陈述时说,在罚款不能完全到位的情况下,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结案是卫生监督所成立以来的习惯做法,是经过监督所集体讨论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同意的,也是按照卫生部《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操作的,法院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特别是2007年的21起案件已经移交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已经受理,再把责任推向卫生监督所更加没有道理。

  被告的辩护人说,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执行不到位属于国家财产的损失,任何一项罚款都不能无视其中的要素之一——被罚人有没有缴纳能力的问题。法庭以假设为前提,设定这些人都具有缴纳罚款的能力,所作出的判决是站不住脚的。

  我国《行政处罚法》对不能执行到位的行政处罚提出了三种解决办法,法律用语均为“可以”,表明是倡导性规定,而非排他性规定,监督员采用其他方法结案并不违法。辩护人同时强调,至于当地出现的非法行医造员伤害的情况,法庭的举证和质证表明,没有证据证明和当事人有直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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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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