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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独立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调查制度

http://news.qm120.com2009-12-01 10:15:21 来源:全民健康网

  孔繁军

  案情简介:

  南京一医生失职致患儿死亡

  2009年11月3日,江苏省南京市一位5个月大的患儿被父母送到市儿童医院就诊。患儿被确诊为“眼眶蜂窝组织炎”住院接受治疗。在患儿住院后的当天晚上,其父母发现孩子有病情恶化的迹象,几次找到值班医生,医生均未及时去查看,延误了抢救时机,患儿于次日死亡。

  此医疗纠纷在网络上予以曝光,患方认为,当时找值班医生恳请他去查看患儿,医生说“要睡觉”,甚至在网上玩游戏,延误了抢救时机,导致患儿死亡。这一纠纷引发网民及公众的高度关注。

  11月10日,江苏省卫生厅和南京市卫生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该事件经医院自行调查,基本事实已经清楚,医院存在对患儿病情凶险程度估计不足的问题,但不存在医生值班玩游戏、发牢等情况,同时对当事医生进行停职处理。随后该调查结果及调查程序遭到患方及社会各方面的质疑。江苏省卫生厅和南京市卫生局遂即组成由专家、网民、记者等参与的联合调查组,对事件进行深入调查。

  11月13日,调查组公布调查结果:“患方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在此次事件前期调查中,值班医生隐瞒事实真相,医院调查手段简单,调查深度不够,调查结果与事实不符。”基于此,当事医生被吊照开除,医院院长、书记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案件分析:

  纠纷处理调查机制不该缺失

  该案留给人们的思考是沉重的,需要吸取的教训也比较多。但笔者认为,事件处理过程中采取联合调查澄清事实的做法,为完善医疗事故处理机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思路。因为,医疗事故调查机制的缺失,是当前医疗事故争议处理难的一个症结。

  综观我国各种事故处理机制,事故调查都是必不可少的程序环节。没有调查,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就无从知晓,证明事故情节的证据材料也无法固定。尤其在非单一当事人的事故处理中,没有调查就难以在多方当事人之间,统一对事故的事实或情节作出准确的认定和分析,事故的处理也容易出现不公正现象。

  而目前,医疗事故争议处理难的症结,恰恰是对事故情节的认识不一致,也没有以还原事实真相为目的的权威性程序环节。正如本案,纠纷在网上披露后,引发公众关注。在医院自行调查后,当地主管部门将结果公布于众。由于医患双方各执一词,进一步引发了公众的质疑。这表明,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过程中,没有一个公正的调查机制,不仅使纠纷处理难度增加,还容易导致患方在没有救济的情况下出现过激行为,甚至暴力现象。

  设置独立的医疗事故调查制度

  在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制度设计中,有两个方面的调查机制。一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由事发医疗机构自行调查的规定;二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满足医疗事故鉴定的需要,由各级医学会进行调查。

  按照法律的基本规则,医疗机构作为纠纷争议的一方,自行调查的结果只能视为一方的行为和意见,在未得到对方的认可或权威认定前,是不能作为调查处理依据的。在本案中,行政部门以医院自行调查的结论予以通报,显然违背了法律基本的程序正义规则,毕竟当事人不能自己审判自己。这在某种程度上表明,这一调查制度设计是有缺陷的。

  如果此类纠纷由医学会进行调查是否能做到公正呢?笔者认为同样具有局限性。因为,基于医学会承担的鉴定职责,其调查范围是针对争议的医疗行为,根据鉴定的需要而采集资料,调查的人员仅限于医学专业人员或法医,更何况医学会的调查不是必须的,法律也没有对调查的程序作出实质性的安排。所以,这一调查机制也难以满足当事人知悉事件信息的需要。所以,在目前情况下,建立和完善医疗事故调查制度已是当务之急,应该像处理交通事故及生产安全事故一样,建立独立的医疗事故争议调查制度。

  考虑到调查机构的权威性及调查人员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笔者认为可以在医学会设立专司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调查的办事机构,借助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资源,再根据纠纷个案的需求,补充聘请相关管理人士、中介机构或公众代表一并进行调查。

  在组织具体个案的调查中,调查组织者应根据双方争议的焦点,确定调查范围,选择相关专业人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成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应重点调查医患双方争议的问题,全面了解整个医疗过程及情节,并固定相关证据,然后作出调查结论,为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供依据。

  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建立独立的医疗事故调查制度,需要对现行的医疗纠纷处理制度进行完善。

  首先要调整现行医疗事故的概念。原有的以医方有责任并且须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确立的医疗事故观,无法与独立的事故调查相适应。应该还原医疗事故就是“意外损害事件”的大众化事故概念,并与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相协调。否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规定“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应当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要求,就无法落实到位。因为,依此规定,只要没有鉴定结论,谁都无法确定发生或发现的问题就是医疗事故。

  其次要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如同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单位或个人首先要向交警部门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一样,有关部门应严格规定医方具有主动、及时报告的义务。同时应明确,如医方不主动履行义务要承担责任,而患方不配合调查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把医患双方配合调查的行为纳入到制度化、程序化的机制中来,才可能引导医患双方理性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制约双方依法行使权利,遏制不断恶化的医患冲突。

  再次应明确医疗事故调查的信息公开制度。调查信息公开是公正处理纠纷的基础。医疗事故调查的各个环节都应尽可能地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允许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最后应对医疗事故调查结论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所区别,明确调查结论在医疗事故行政或司法处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还应建立调查结论的复核机制,一旦发现调查人员有违法或违规的行为,应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障当事人对调查侵权行为享有法律救济权。

  (作者单位:山东聊城大学法学院)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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