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城镇居民医保昨起征缴 住院报销费用提高
http://news.qm120.com2009-09-02 09:51:35 来源:全民健康网
海口2009年城镇居民医保昨起征缴
计划参保人数43万,基本实现全覆盖;住院累计报销费用从3万元提高到6万元
本报海口9月1日讯(记者 刘艳 实习生 何国鹏)海口市今天上午召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正式启动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
南国都市报记者了解到,今年海口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时间为9月1日至12月31日,并按照刚进行修改的《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海口市同时提出,今年要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计划参保人数43万人,确保参保率达到98%以上,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大中专学生参保当月享受待遇
据了解,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参保是今年征缴工作的重点。海口统筹区内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按照“坚持自愿,充分尊重家长意愿”的原则,开展参保工作。为方便学生参保,学校可集中统一代收居民医保费。
居民医保基金对集中在校参保学生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划拨到医务室,保障在校参保学生和儿童得到更多的医疗服务。
今年海口将在校大中专学生参保时间调整为按照学年参保缴费,当年参保缴费的,从当年9月起至次年8月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即9月参保的大中专学生,从9月1日开始就可以享受待遇。
同时,海口市要求各校(园)不得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在校园范围内设点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不得组织发动在校(园)生参加商业保险或代收商业保险费,教职员工不得参与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按新规征缴提高医保享受待遇
据了解,根据规定,未成年人(含在校大中专学生)每人每年缴费4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70元,一般残疾人每人每年缴费35元。低保户、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个人不用缴费,但必须每年9月至12月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不办理参保登记的,不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此外,征缴和待遇支付将根据海口市刚刚修改的《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住院累计报销费用从过去的3万元提高到6万元,连续参保5年以上,最高可报销上年度海口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未成年人(含在校大中专毕业生)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不仅按照规定报销医疗费,还将一次性补偿3万元。
同时,参保人在统筹区内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时,在一级医院,起付线100元,报销80%;在二级医院,起付线300元,报销65%;在三级医院,起付线600元,报销55%。规定参保人在定点的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时,其医疗费用按20%报销,1年累计可报销100元。取消了过去的二、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报销,鼓励居民小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医院登记支付比例报销,新生儿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入母亲的医疗费用,按其母亲的待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