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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医治“过度医疗”之痛

http://news.qm120.com2009-09-20 11:00:13 来源:全民健康网

关键字:民生关注

  只要进了医院,不管多大的病,不管你的病是在哪个部位,都要统统地做个全身的检查:验血、验尿、肝肾功、胃镜、心电图、CT等等……真不知道你是真为患者负责啊,还是为了要完成医院给你的指标啊?

  本来生病已经是件很痛苦的事情,我们在交给你们钱的时候,希望你们交给我们的是合理的处方和诊断。其实我们的要求并不高啊。

  都说医者父母心,天下哪个父母能够这样对待自己的孩子?

  你的医德哪里去了?

  患者来到医院,就是把整个生命都交给了你,难道你就滥用我们的信任与期望吗?

  甚至有些医院在考核医生的时候,还要求医生的“复诊率”。复诊率,这是什么概念?是不是让医生想尽一切办法让患者一次,再次,多次反复地来医院治疗?要小病大治,甚至治大?现在连医院都在商业化,都在想尽办法发生“回头客”。患者们啊,情何以堪啊?

  是不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懂医学,只有这样才能杜绝医生滥用他的处方权?

  话又说回来了,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懂医学,还要你医生干嘛?

  所以,医生,请在给病人开处方的时候,拍拍良心想一想,你的笔决定一个患者的命!■

  【相关案例】

  治疗过度

  30岁女患者终身不孕

  北京某医院在实施手术中过度治疗,将一女患者尚有正常生理功能的子宫和右侧附件切除,致女患者四级伤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女患者经济损失共计38万余元。

  2006年2月11日,黎女士因病到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盆腔包块性质待查,急性盆腔炎,卵巢瘤。2月20日,该院为黎女士实施手术,先决定行左附件切除术,在获得术中所得标本的冰冻病检结果并征得黎女士同意后,为其进行了“全子宫及双附件切除术”。黎女士于2006年3月15日出院。

  通过鉴定中心的结论和答复意见,医院在对黎女士进行诊疗过程中,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黎女士所被鉴定的伤残等级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医院应当按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对黎女士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黎女士在三十余岁时因医院的过度治疗而被切除子宫和右侧附件,其身心势必遭受较大痛苦,医院应当支付黎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法院判决医院向黎女士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公证费等费用共计383002元。

  用药过度

  八岁女孩成植物人

  8岁植物人芳芳(化名)状告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审理完毕,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受害人芳芳43万余元。

  2006年9月18日,芳芳因右下腹疼痛,被送至某县医院治疗,该院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并于当日做阑尾切除手术。手术过程中,芳芳出现麻醉意外。由于该医院不具备相应条件,致使抢救效果差。次日,芳芳被紧急转到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虽经全力抢救,芳芳却不幸成了植物人,该事故被鉴定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事故发生后,芳芳父母多次找医院讨说法,但双方终因赔偿额差距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芳芳父母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总计127万余元。

  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方在芳芳出现麻醉意外后,因其自身原因,在抢救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将患者转入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致使其成为了植物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续治费、终身护理费等12个项目共计43万余元。■

  本报综合新华社,中国新闻周刊,信息时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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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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