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
http://news.qm120.com2009-09-24 10:00:11 来源:全民健康网
新法“适用范围”存争议
目前新法实施面临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很多保单在新法实施时还没有完成一个保险周期,因此新法的“适用范围”就存在一定争议。对于在10月1日之前已经生效的保单,如原有条款与新法规定有一定冲突,发生赔付时究竟该用哪些方面规定作为衡量准则?关于这一点,目前尚没有相关法规进行说明。对于这部分内容,多个保险公司从事车险理赔、销售工作人员均告诉记者,尚未接到公司相关规定,一切必须在新《保险法》实施之后才能“真相大白”。记者采访结果显示,目前社会各界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见仁见智。
■争议1
仔细观察可以看出,新《保险法》所做的修改、增删的条款,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保险理赔条款的修改,另外是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监管责任。对此,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李欣律师认为,对保险条款的修改有三个处理原则:第一个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新的法律只对法律生效后的保险行为产生约束力;第二个是如果原来车险条款中的规定不违反新《保险法》中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则原来的保险合同规定有效;第三个是如果原来的合同规定违反了新《保险法》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则必须用新法的规定来处理原来保险周期内的理赔。而新法涉及的监管责任,例如明确理赔时限等,则应在10月1日后实施。
■争议2
有保险公司高层向记者表示,去年交强险赔付额度由6万元扩至12.2万元的做法为新《保险法》的实施提供了有益借鉴。当时保监会规定,交强险的保险额度自动升级,所有未到一个保险周期的保单,保额自动提升至12万元。
■争议3
对于新法的“适用范围”,有车主认为,既然新法中的部分法规是对现行法规的修正与增删,就意味着监管部门认为现行法规存在不适合目前的保险销售、理赔环境之处。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这部分未过保险周期的保单,应该按照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承保。
新法“适用范围”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综合种种因素判断,保险合同中涉及到的新旧法衔接问题,应该是新《保险法》实施中面临的最大障碍。就记者看来,要较好解决这个问题,避免因此出现理赔纠纷,最高法院应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从制度上来解决新法“适用范围”问题。
新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加大了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从这个层面出发,关于原来合同条款与新法中的冲突问题,实际上可以使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在10月1日之前已经生效的合同,其理赔应遵守原有的条款,但在新法的规定更加有利于消费者时,则采用“从轻”原则,用新法中的规定来裁决。
由于中国车险条款有ABC三个版本,各家财险公司的规定不尽相同。为了更好地解决新旧法规存在的冲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各保险公司也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分析、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新法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