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疗救助上限提高10倍 城乡困难户全覆盖
http://news.qm120.com2009-09-24 10:04:12 来源:全民健康网
新出台的《意见》大大提高了医疗救助的最高救助金额,由过去的1万元提高到10万元。在住院救助标准规定上,救助对象住院(门诊特殊病)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救助报销后,再对其个人负担部分实行分段救助,年报销封顶线为10万元。此外,为体现医疗救助政策对残疾人的照顾,救助对象中重度残疾人的救助标准在一般对象的基础上上浮5个百分点。在门诊救助标准上,考虑到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已经由供养机构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绝大部分属60周岁以上老年人,根据其医疗服务需求较多的实际情况,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社区门诊救助,最高限额为200元,其他救助对象为60元。
医疗服务机构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要开通绿色通道,减免住院押金。救助对象在一级医院住院不交纳住院押金,在二级医院住院交纳500元押金,在三级医院住院交纳1000元押金,即可住院接受治疗,但需在出院结算时承担全部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针对困难群众非常关心的天津新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市民政局副局长金海龙昨天专门进行了详细解读。
目前,天津民政系统正在加紧采集困难群众的参保信息,核实号、出生日期等,一经核实后,将给困难群众直接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困难群众将不必自己去申请办理相关事宜。
据金海龙副局长介绍,为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天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
金海龙副局长特别指出,这次新出台的《意见》不再将城市和乡村居民区别对待,而是实现了城乡统筹,即城乡困难群众适用同样的医疗救助政策。
另外,医疗救助费用结算实行一站式服务,患者不用自己出院后再跑报销的事宜。救助对象在未联网的社区服务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暂不能实现同步结算。(魏孝明)
对象:城乡困难户全覆盖
在综合考虑医疗救助制度的可操作性、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需求及医疗救助资源的可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天津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确定为: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救助家庭成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譬如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负担沉重且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经市、区县两级城乡医疗救助协调推动小组共同认定后,也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定点:城乡医院都入围
为提高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天津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制度。
市区分别选择2-4所一级医院和区属二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涉农区县可分别选择2-4所中心医院和区县属二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承担住院医疗救助工作。
另外,社区门诊救助和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救助不设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困难群众免费入保
医疗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参保救助。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医疗保险制度有效衔接起来,构筑城乡困难群众医疗保障的“双保险”,由政府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救助家庭成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些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需要个人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而是由民政部门代理他们登记参保。其二,就诊减免救助和门诊救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救助对象减免相应的门诊诊疗费用。救助对象可享受定额的社区门诊救助。其三,住院(含门诊特殊病)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不限病种,不设救助起付线,只要救助对象患病需住院治疗且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目录即可享受救助。(李柏彦 任悦 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