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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文)

http://news.qm120.com2010-06-12 10:41:39 来源:全民健康网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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