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浩茶油秘密召回 揭食品召回权责灰色空间
http://news.qm120.com2010-09-13 14:04:59 来源:全民健康网
在走完这一程序后,质监部门一般都会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但当检测的产品是食品时,情况就有些不一样了。因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对于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都要由国务院统一发布。不过该法也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但在实践操作中,一些销售范围较广,销量较大的食品如果出现较为严重质量问题,都会被基层行政部门认定为属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上报给相关主管部门,而不愿自行公布相关信息。甘跃华也辩称:“我们曾向上级专题汇报过相关情况。按照我们对食品安全法的理解,我们没有‘统一公开发布’的权限。”
一个前车之鉴就是2009年年底的“农夫山泉门”事件,在这一事件中,海南省海口市工商局在未通知企业对产品进行复检的情况下发布了包括农夫山泉、统一等品牌部分饮料总砷含量超标的消费警示,这使得其在后来面对企业的质疑时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事后海南省工商局局长黄成模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农夫山泉和统一是拥有大量消费者的知名企业,产品如涉嫌总砷含量超标属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就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有关程序办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海口市工商局显然没有公布这种消费警示的权力。”
法规的周旋空间
金浩公司虽然开始召回部分有问题的产品,却并未向社会公众公开这一信息。甚至还在8月20日公开“辟谣”,巧合的是,就在金浩公司“辟谣”的第二天,湖南省质监局发布了“茶籽油生产加工企业专项监督抽查结果”,23家企业33种茶油产品抽检结果均为合格,其中包括金浩公司的部分茶油产品。
对此,甘跃华解释称:“《食品安全法》第53条明确规定,召回产品、通知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定责任主体是企业。质监部门履行召回工作的监管责任,督促、责令、处罚。政府有政府的责任,但不能越俎代庖。”而对于在金浩公司“辟谣”后发布的茶油检测合格公告,则是“属于质监部门‘日常监控信息’。按规定必须定期发布。”“这次抽查金浩产品,它确实是合格的。”
“既然是召回,那就应该是公开的,怎么可能有秘密召回呢?”长期从事消费者保护法律研究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张严方教授对记者说:“所谓召回,当然是要告诉所有可能购买了食品的消费者,你买的这个食品有问题,马上停止食用,退还给企业。如果不公布,买了问题产品的消费者如何知道?又如何做到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