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事件时有发生 认定过程存三大“病”
http://news.qm120.com2010-09-20 11:01:15 来源:全民健康网
大家知道,精神病院采取的是封闭式管理,对于精神病人来说,这是治病的需要,但对于正常人来说,比起坐监牢,其境遇也好不到哪里去。如果随便就可以将一个人以“精神病人”的名义剥夺自由与权利,其后果有多可怕不言而喻。所以,精神病医生要确立“无病推定”的原则,特别是对有家庭矛盾、社会因素这样的“前因”的,精神病医师更应当慎之又慎。联合国1991 年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就规定:“家庭不和或同事间不和,或不遵奉一个人所在社区的道德、社会、文化或政治价值观或宗教信仰之行为, 不得作为诊断精神病的一项决定因素。”所以,法律应当对精神病认定程序进行严格的限制,非经合法的正当的程序与合法的有权的裁决,公民有不被认为是精神病人的权利,而不是仅靠某个精神病医生的一纸诊断。
对精神病人送治之“病”
我国《刑法》第18 条规定:“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一些地方立法,如《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也规定:“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当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行为条件——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行为;医学条件——是否有病必须符合医学诊断标准,而不能单靠怀疑;送员条件——是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等。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是对精神病人本人医疗救助的需要,更侧重于社会的需要。
如果一个精神病人并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其亲属可否在他们不愿意住院的情况下,强制其入院呢?因为我国尚没有制定专门的《精神卫生法》,《民法通则》等也没有对精神病人的住院问题作出直接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法律上的一大空白。将精神病人强行送往医院治疗,涉及剥夺一个人的自由,不当送治是严重地侵害他人人权的行为,因此,我们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
对于精神病人送治,目前的怪状是许多应该送治的,家属却不予送治。而不该送治的,却因种种精神病之外的原因,被强制送到了精神病院。对精神病人的送治属于监护的一项内容。“监护”是权利也是义务,如果该送不送,精神病人损害了他人权益,监护人将会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如果不该送的送了,被送治人根本就是正常的人,则送治人和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