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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歧视艾滋病感染者被制度化 可用法律维权

http://news.qm120.com2010-11-12 09:13:11 来源:全民健康网

  无独有偶。今年,安徽省安庆市某学校招聘教师。某师范大学毕业生小吴连续通过了笔试、面试,但在体检过程中,被查出已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安庆市教育局对其作出了不予录用的决定。

  被拒录后,苦闷的小吴开始在网上查询相关知识,了解到处于潜伏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工作能力上与非感染者并无任何不同。《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艾滋病防治条例》都明文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安庆市教育局的做法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实际上是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歧视。

  小吴也选择了向法院起诉。10月13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开审此案,据悉,法院将于11月内宣判。该案被称为国内“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

  “就业歧视”被制度化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小吴和小军在报考教师时,均被按照公务员的体检标准进行筛查,被迫远离三尺讲台。

  “这种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小军说,“我只是病毒携带者,我有完全的工作能力,没有任何症状。工作中也不会传染学生和同事,完全可以胜任教师的工作。”

  “公务员招考要求中,年龄歧视和健康歧视100%存在”;“96%的应届毕业生表示在求职过程中遭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就业歧视”。这是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所进行的“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状况的调查”和“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得出的数据。

  “很多规范文件已经将就业歧视制度化。”调查的主要参与者、中国政法大学的刘小楠副教授说。刘小楠表示,这些文件的规定与《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的规定是相抵触的。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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