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案频发的警示
徐亢美
http://news.qm120.com2011-01-15 13:13:56 来源:全民健康网
案例三 校内奔撞受伤
奔跑相撞也是校园伤害案的成因之一。
9岁的婷婷和14岁的刚刚都是一所小学的学生。然而,一天上午下课后,婷婷跑到教师的办公室订正作业时,在楼道连接处,不巧与奔跑中的刚刚相撞,导致摔倒受伤。
经诊断,婷婷左眼眶骨折,其家长将学校、刚刚和他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婷婷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
原告认为,刚刚应对损伤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所在小学由于楼道连接处设施不当,导致孩子视野受限,以致酿成这起伤害事故,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本事故发生地点在校内,由于学校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了学生在走道奔跑时视线受阻,这是婷婷与刚刚碰撞受伤的原因之一;而婷婷和刚刚胡乱奔跑也是相撞致伤的原因之一。
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婷婷自负25%的民事责任,刚刚父母负担25%的民事责任,所在小学负担50%的民事责任。判决刚刚父母赔偿原告2.2万余元,学校赔偿4.5万余元。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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