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血液透析死亡 当事人拒绝尸检真相难明
http://news.qm120.com2009-10-28 17:33:07 来源:全民健康网
昨日(27日)下午,记者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处获悉,石嘴山市居民李某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区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终审审结,中级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因当事人拒绝尸检,导致相关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无法出具,使其在失去爱女的同时,还要承担一、二审的1.5万余元诉讼费。为此他呼吁此类事件的当事人,如确有需要请忍痛接受尸检,以便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自己寻求证据。
女孩中毒 入院死亡 家长告上法庭
据介绍,李某的女儿是宁夏某技术学院学生,因服用(俗称安定)等药物中毒,于2007年4月28日23时左右被送至区医院救治。值班医护人员对李女采取了洗胃、输液等救治措施,并经家属同意进行了血液透析(此为广义的血液透析即血液净化,包括血液透析和血液灌流)。4月29日8时20分,李女突然出现面色苍白、冒冷汗、呼吸急促、血压下降等症状,医院给血管活物,并进行器官插管,进入ICU进一步救治。4月30日凌晨1时05分,李女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医院书面告知李某,如对死因有异议,有权进行尸检。但李某签字拒绝尸检。
李某认为区医院对女儿的抢救有过错行为,于是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了法庭。但一审法院认为,区医院及时对李女进行各项检查及洗胃、解毒药物、对症支持药物应用等抢救措施,因李女服药的剂量、有无多种药物协同作用的情况均不清楚,入院时检查显示的血生化、血常规未见异常,并不能排除之后不出现病情加重的可能性。李某主张其女儿入院时生化检查无异常后就无须再做血液透析的理由不能成立,李某无充分证据证明区医院在救治中存在违规操作、不符合诊疗程序等事实。由于李某拒绝尸检,致使司法鉴定机关就现有资料无法出具明确的鉴定结论,故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血液透析是否不当 未经尸检无法举证
李某则认为,其女儿就诊不久后基本恢复正常,但医务人员说李女仍需要继续血液透析治疗,他们的家人由于不懂医学知识,遂签字同意了对李女血液透析。李女血液透析完毕之后即出现发烧、昏迷等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李某就女儿的死亡原因询问了多家医疗机构,均被告知很可能是血液透析不当引起的并发症而死亡的,中毒根本就无需血液透析。因此,区医院不应对其女儿进行血液透析治疗,且透析过程存在不当的操作行为,是造成爱女死亡的原因。于是他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因李女病情突然加重,医院经李某家人同意后,对其进行血液透析联合血液灌流。区医院提交的证据证明对李女的救治不存在违规操作、不符合诊疗程序等事实。且由于李某拒绝尸检,致使司法鉴定机构就现有资料无法出具鉴定结论。故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市中院于是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