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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拔河成九级伤残 学校无过被判仍需担责

http://news.qm120.com2009-10-29 16:51:46 来源:全民健康网

关键字:社会万象 伤残 拔河

  杨朋(化名)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拔河比赛时受伤,学校支付了3838元医疗费,后以无过错为由拒绝支付其余费用。近日,胶州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在确定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原被告共担责任,学校应承担杨朋40%的补偿责任。

  据了解,2008年5月28日,胶州市某镇小学组织趣味运动会,六年级学生杨朋参加了其中的拔河比赛。比赛中,杨朋不慎将腿扭伤,在老师陪同下到镇上诊所做了检查,当时医生诊断为肌肉拉伤,回家休息几天就好了。休息数日病情没有好转,6月14日,杨朋父亲带他到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就诊,确诊为股骨头骺滑脱,后经司法鉴定,杨朋所受伤害构成九级伤残,杨朋在诉状中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41471.55元。据了解,杨朋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学校负责人曾数次看望,并支付给杨家3838元医疗费,学校以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支付其余费用。

  近日,胶州法院审理认为,在组织拔河比赛期间学校做了充足的安全工作,不存在过错,而杨朋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没有过错。法院认为,在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胶州市某镇小学承担40%的补偿责任,赔偿杨朋17611.78元(含已支付部分)。

  据主审法官、少审庭庭长赵玉涛介绍,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对在校生人身损害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校方只有在未履行职责,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并非只要在学校发生事故,不管是谁的责任学校都要担责。但《民法通则》也将公平责任原则确定为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辅助原则,本案就是适用了公平责任原则。赵玉涛同时也强调,本案情况特殊,作为特例适用于公平责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仍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也就是说,学校只要履行了应尽的职责,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责任。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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