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第三方调查”机制
http://news.qm120.com2009-11-20 10:30:50 来源:全民健康网
本报记者 孙 梦
“南京婴儿死亡事件”的第一个调查结论遭强烈质疑后,由媒体、网络、计算机与医学专家等组成的“第三方调查组”闪电出手,一天之内取得了所有证据,为事件盖棺定论。效率之高、进展速度之快前所未有。于是有人建议将第三方调查纳入社会管理的常态,甚至有人表示,要让第三方机制取代现有常规的医疗取证与纠纷处理制度。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与部主任邓利强分析说,首先,南京市卫生局组织的第三方调查,到底是南京市卫生局的行政行为,还是第三方调查机制不好分辨。因为南京市卫生局对此事件本身就有调查的义务,但此次调查之所以为人注意,是因为调查组吸收了一些卫生行政部门以外的人员。因此,这次调查应该说既非严格意义上的第三方,也不完全是行政机制,而是一种混合机制。这种机制法律虽然不禁止,但也不能说是一种常规机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说,严格意义上的第三方调查制度体现的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这一原则的思想内核和内在要求在于“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他说,在国外,第三方调查一般由议会组织实施。在我国,对重大责任事故或引起重大政治影响的事件,第三方调查应由人大来组织;对一般事件的调查,则可以由监察部门或法律监督部门牵头。而无论调查组是哪一方领头,参加人员中都应包括相关专业人士,并吸收非政府组织、受害人代表或其委托的律师、媒体等参与。他说,这一机制既是保证形式法治的需要,也是保障实质法治的要求。
邓利强说,具体到我国医疗事故处理的相关行政法规中,目前还没有“第三方调查”这种法律机制。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第三方调查行为如果没有地方法规的支持,它也可以说没有法律架构上的支持。而第三方介入的手段虽没有法律依据,却也并不是不可以做,前提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这种方式才行。
邓利强认为,一次医疗事故的造成通常有责任问题,也有技术问题。医学毕竟是一门专业性学科,通过封存病历、进行医疗鉴定甚至尸检等手段进行医疗取证与纠纷仲裁,仍然是医疗纠纷处理中不可或缺的方式。如果媒体足够理性、公安机关对公权力的掌控足够到位、法院又能够对第三方得出的结论足够尊重,那么“第三方调查”也不失为一种处理医疗纠纷的可行机制。邓利强认为,目前,我国第三方调查制度的现状是政府有愿望引导、社会有相应的呼声。在这种不反对也不赞赏的氛围当中,第三方机制才刚刚开始滋长萌芽。这种机制代替甚至取代常规的医疗取证与纠纷处理制度,短期内还不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