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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医院就诊三次癌症当炎症 延误治疗 病人离世

http://news.qm120.com2009-12-28 09:31:56 来源:全民健康网

关键字:社会万象 癌症 炎症

  因为眼部眉弓处、右耳处多次出现肿物,朱某先后三次到本市某大型医院就诊,医生都表示没有什么大问题。2005年10月,朱某第四次因为右下巴处出现肿物再到该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恶性黑色素瘤淋巴转移”,也就是患上了癌症,并于去年去世。朱某家属认为,因为医院诊断失误延误了治疗最佳时机,将医院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了解到,市南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朱某家属各项损失21万余元。

  患者家属

  恶性肿瘤第四次才查出

  据原告称,朱某在2004年12月因为右眼眉弓处有黑色肿物到门诊检查,在眼科做了眼眶肿物切除术,术后院方解释为良性的钙化上皮瘤。次年3月,朱某右耳前长一肿物到该院口腔科门诊检查,医生仅告知禁止触摸,不挖耳道,消炎治疗,到当年8月因为没有好转再次就诊,医生认为与坏牙有关就拔了一颗牙,告知继续口服消炎药。

  2个月后,朱某因为右下巴处出现肿物到该医院就诊,在切除肿物做病理检查发现患的是癌症。朱某找到一年前的病理切片,发现与最新的病理切片结果一致。

  朱某此后虽然又到北京就诊,但还是在2008年3月去世。她的家属咨询专家后认为,朱某所患疾病如果得到及时诊断和治疗,效果会好很多,朱某的母亲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误诊和措施不当延续了治疗的最佳时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

  手术没有延误病情

  法院审理此案时,医院方表示为朱某做的手术没有延续她的病情,为朱某所做的手术切除的治疗方案是正确的,而且手术范围足够大,病理诊断虽然有误,但病理诊断是手术后做出,没有影响手术的范围。假如在术前就诊断为“恶性黑色素瘤”,手术范围也不会超过这个范围,而且手术后局部未见肿物复发,说明达到了治疗目的,不存在延误病情的问题。

  医院方同时表示,对朱某这种病除了手术外,还有放射、化疗等办法,但对患者的身体特别是免疫系统伤害极大。医院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所谓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

  医院存在误诊情况

  市南法院审理查明,医院对朱某的病理报告存在过错,致使没有明确诊断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朱某在第一次手术后3个月出现淋巴结肿痛,医院到10个月时才明确诊断,延误了诊断及治疗的时机,鉴定医院对此存在过失,对她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判决医院按照45%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朱某的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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