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题成二审激辩重点
http://news.qm120.com2010-02-03 09:54:53 来源:全民健康网
□本报记者 王 丹□
新闻背景
2005年12月,王的妻子熊卓为(北大医院职工)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简称北大医院)接受骨科手术。2006年1月31日,北大医院宣布熊卓为因发生术后并发症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10月,王起诉北大医院,认为北大医院非法行医。2009年7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北大医院存在的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的损害后果。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均提出上诉。
2月1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非法行医”导致病人死亡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昨日,记者采访北大医院代理律师郑雪倩时了解到,“3名主治医生是否为非法行医”、“手术是否进行术前讨论”、“患者是否死于心脏、肝脏破裂”等5个问题,仍是原告、被告双方激烈辩论的重点。此次开庭,法庭未当庭宣判。
3名医师是否非法行医
据介绍,在此次庭审中,“3名医师非法行医”的关键证据,来自于北京市卫生监督所给王的回函。回函称,从调取的临床病历记载中,未发现上级医师对实习生于峥嵘等人指导的签字,这违反了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因超过2年时效,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没有对此实施行政处罚,但给北大医院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而郑雪倩则表示,院方从未收到过这份意见书。
郑雪倩称,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未正式立案对事件进行调查,所加盖的也并非北京市卫生局的公章。因此,此份回函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因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未对事件进行深入研究,回函内容的真实性也值得推敲。“事实上,截至2006年年底,3名医师已经拿到了医师执业资格证书。”
此外,郑雪倩表示,原告此次起诉的非法行医主体为北大医院,而北大医院作为国家三级甲等医院已经具有行医执照。因此,起诉北大医院要求赔偿的理由不成立。在事发时,参与治疗的两名医师作为临床医学专业博士毕业生,已经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证书,而另一位医师也已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患者是否死于肝破裂
据介绍,在法庭上,针对原告提出患者死亡系心脏破裂、肝破裂导致的观点,郑雪倩表示,在患者死亡后,来自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的医师已从熊卓为肺部取出栓子,由此证明血栓真实存在。而心外按压是在患者心脏呼吸停止后实施的抢救手段,通常按压时间为0.5个小时~1个小时。而在为熊卓为实施抢救的7个多小时里,心外按压时间超过3个小时,出现肋骨骨折、肝破裂均是抢救时间过长导致。
庭审中,院方曾希望用塑胶人体模型当庭演示抢救方法,以证明按压心脏需要用力,用力可能会导致肋骨骨折。法官经斟酌后,没有允许院方的要求。
据悉,原告方代理律师称,患者发病的第一时间,参与抢救的均为医学院校学生及实习医师。因此,存在抢救不及时等情况。
院方则明确表示,第一时间赶赴患者身边的是北大医院骨科一名姓刘的主治医师(原名:刘宪义)。
是否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
从2009年一审至今,原告方王一直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为此,在庭审当天,院方提出,鉴于案情重大,且关乎医院的形象,希望请呼吸、急诊、胸外、骨科等相关专业专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公平、公正地评价医院诊疗行为。
院方指出,法医临床鉴定的目的是对尸体进行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和死亡原因,并不能和临床鉴定画等号。
此外,郑雪倩在庭上提出,王的代理人卓小勤是中国政法大学职工,而一审进行尸检的同为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原告方和鉴定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同时,参与鉴定的医师是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转来,而熊卓为的母亲是同济医学院教授,他们之间也存在利益关系,因此不认可这份鉴定。
据媒体报道,王表示,熊卓为的母亲退休前是武汉协和医院的教授,并非同济医学院教授。况且她年事已高,不可能左右鉴定结果。
熊卓为入院时病情严重与否
一审中,熊卓为入院时的健康状况也成为争辩的重点。在庭审当天,北大医院邀请了新证人出庭作证。3位证人中2位是与熊卓为同一实验室的研究员和博士生,二人均称当时他们是用轮椅将熊卓为从北大医院科研楼推到北大医院住院部二病房的。同时,当时接诊的一名北大医院医生也出庭证实该说法。
据媒体报告,原告席上的王在得到法官的允许后追问新证人,是否记得事件发生的确切年份、当时所借轮椅的地点以及轮椅所在的房间摆设等细节。当证人表示记不清时,王怒斥,全部都在撒谎。
“对围手术期深静脉血栓形成的认识不足,存在监测、预防及治疗等方面的缺陷,未能早期发现深静脉血栓的形成,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等,一度被认为是导致熊卓为死亡的主要原因。然而,院方表示,熊卓为病历中既往史明确记载有“胃溃疡3年”,而胃溃疡是抗凝药物应用的禁忌症。
原告方王曾否认熊卓为有溃疡病史。而院方当庭出具的证据表明,一审后,王在其博客上明确表示熊卓为曾患溃疡。针对这一证据,王当庭未予否认。
病历是否遭到篡改
一审中,原告方一直以《术前讨论记录单》未签字为由否定术前讨论事实的存在。同时称,入院时熊卓为的病情诊断为脊柱滑脱一度,而术后诊断却改为脊柱滑脱二度。院方存在篡改病历之嫌。
郑雪倩则表示,根据卫生部要求,手术前讨论只需有记录人签字,而不需科室主任签字,没有科室主任签名不代表术前讨论没有进行。此外,科室主任对于手术的意见也已在之前的病历记录中体现。之所以术后诊断与入院诊断不符,是因为入院时对患者病情的判断只来自于X线片和体外检查,而根据术中情况所见,患者实为脊柱滑脱二度。
在最后陈述阶段,王表示可以调解。郑雪倩则表示,医院也同意调解。考虑到熊卓为曾是北大医院的职工,医院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前提是要把事实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