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频道
  • 资讯
  • 医院
热门推荐
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频道 >> 社会万象 >> 正文

游医非法接生致孕妇死亡 获刑11年赔偿35万

http://news.qm120.com2010-04-06 12:46:48 来源:全民健康网

   中新网宁波4月3日电(记者 何蒋勇)暂住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的一名游医邱某在给一名孕妇接生时,因严重违反催产素使用常规,导致孕妇产后大出血死亡。近日,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被告人邱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告人邱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355 106元。

  邱某,今年37岁,文化程度为中专,无业,贵州省大方县人,暂住宁波市江北区。邱某1994年毕业于贵州省毕节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1995年4月取得乡村医生证书,并在贵州省所在县城开设私人诊所,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直至2003年。

  2004年起,邱某凭借曾开过诊所的行医经验,在未经宁波市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宁波长期非法从事行医活动。几年间,小到感冒大到接生,邱某无所不能,但一直没有出现过什么问题。

  2009年9月14日6时许,邱某应被害人张某亲属要求,在江北区洪塘街道暂住房内为张某接生。邱某在产妇分娩后即离开,不料产妇发生大出血时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邱某因该案于200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经宁波市医学会鉴定,张某羊水栓塞及产后大出血休克死亡与邱某不按常规使用催产素有直接因果关系,邱某应当承担完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为他人接生,并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依照相关规定,江北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被告人邱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邱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355 106元,扣除先前支付的5 000元,还需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350 106元。该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完)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网友关心话题
{/cms:show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