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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儿童医院“问题氧”事件反思

http://news.qm120.com2010-04-14 14:09:16 来源:全民健康网

  斩不断的“利益链”

  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实行集团化管理,儿童医院(即北院)作为一个医疗区,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007年,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台经济活动实施管理办法,规定医用氧气由各医疗区负责总务工作的管理部门会同药剂科组织实施。

  按照医院规定的付款流程,应是儿童医院氧气室签收氧气后,由综合办公室和药剂科负责人共同签名,再交给儿童医院财务主管、分管副院长和院长签字,最后由第一人民医院财务科付款。

  严格的制度,显然没有得到严格地执行。经济活动实施管理办法还规定,超过2万元的经济活动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儿童医院每年购进医用氧气的费用在30万元左右,按规定,北院必须提供经济合同给第一人民医院。

  经郴州市纪委、市监察局的调查,儿童医院党总支书记李细莲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为丈夫陈和平(系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无证向儿童医院供氧提供便利是此次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该医院一干部说,从北院前身铁路医院1995年建立集中供氧系统以来,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就是供气方。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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