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医院治死教授终审败诉 将赔75.4万元
http://news.qm120.com2010-04-29 09:26:03 来源:全民健康网
医院
律师表态会申诉
对于终审判决的意见,北大医院代理律师表示“北大医院会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申诉”,便拒绝进一步表态。
焦点释疑
判决缘何“回避”非法行医
二审期间,王和管女士要求确认北大医院非法行医并提交证据。这份2008年4月来自北京市卫生监督所的复函称,熊卓为就诊时,北大医院使用了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于峥嵘、段鸿洲、肖建涛三名实习生从事抢救等诊疗行为,从临床病例记载中也没发现上级医师对他们指导的签字,这违反了卫生部的有关规定。但由于超过2年的处罚期,北京市卫生监督所仅就北大医院的违法行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整改,但未实施行政处罚。对这份复函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北大医院不予认可。
市高院阐述了上述内容后认为,在鉴定结论明确的情况下,医院是否存在过失、过失与患者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不需要通过过错推定予以认定。因此,家属方提出的熊卓为入院依据问题、治疗医师资质问题,对于法院确认医院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没有直接关联,所以不予认定北大医院是否存在非法行医。
尽管判决书没有明确认定北大医院是否存在非法行医,王表示理解市高院的做法。因为判决中认定了一个关键事实,即卫生监督所曾对北大医院的违法行医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他认为市高院间接确认了北大医院的非法行医,“这是一种进步。”他说确认非法行医是一种行政行为,由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这样的执法机关来做。市高院属于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不能做出行政行为,“这是可以理解的,我对此已经很满意了。”
判决解析
75.4万余元赔偿判决书细说依据
家属观点:熊卓为是澳大利亚国籍,应按照澳洲标准给予死亡赔偿金;且管女士年老多病,在女儿死后只能去澳洲生活,一审的赔偿数额不够生活费,主张提高赔偿数额。
医院说法:市一中院判令医院承担全责比例不当,精神抚慰金数额偏高,主张改判。
终审判决指出,法院在关注患者家属利益诉求、充分提供救济以弥补其损害的同时,还应考虑我国医疗制度的福利性特征、医疗技术和诊疗手段的风险、医院通过医疗行为发展医学、造福人类的重大职责。因而根据鉴定结论,综合考虑北大医院的过错程序、损害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北京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市一中院判令北大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向家属支付20万元精神抚慰金是没有问题的。
同时,熊卓为虽是澳大利亚国籍,但其生前工作、生活都在北京市,市一中院以北京市标准作为计算赔偿标准,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