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子明遭通缉 “揭幕记者”不好当
http://news.qm120.com2010-07-29 09:57:35 来源:全民健康网
《经济观察报》:应该“零容忍”
昨日下午,仇子明所属的《经济观察报》发表申明称:“本报记者仇子明因对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新闻报道而被网上通缉,本报深感震惊,对记者仇子明及其家属的状况深感担忧。作为负责任的媒体,本报一向秉持理性、建设性的报道理念,我们相信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应为仇子明和所有记者所遵循;在报道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和记者多次受到利诱、威胁。对于有人试图借助公权力压制舆论监督,威胁新闻工作者人身安全,我们表示强烈谴责;本报正在向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等机构申诉,反映相关情况,并呼吁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采取行动,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和报道权,保护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
而《经济观察报》副总编辑王胜忠表示,此事件是上市公司对公众知情权的践踏,是对新闻报道的不尊重。王胜忠称,凯恩股份没有就记者采写的报道与报社或上海记者站负责人直接沟通,要么恐吓记者,要么想危机公关“摆平”报社,最终直接通过公安机关通缉记者,这是对公权力的滥用,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严重践踏,社会应对打击报复记者事件“零容忍”。王胜忠还表示,媒体记者代表了公众利益,《经济观察报》一向敬畏手中“公众知情权”的公权力,不敢滥用。仇子明针对凯恩股份的报道采访扎实,证据充分。如果经济观察报记者在新闻采访原则下的工作,都会遭到打击报复,可见凯恩股份在当地是如何一手遮天,不尊重基本社会规则。王胜忠呼吁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介入此事,查清凯恩股份存在的问题,还原事实真相。
当地证监局:具体情况正在核实
对于《经济观察报》报道的凯恩股份的一系列涉嫌违规事件,浙江省证监局主管宣传的王姓负责人昨日下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昨日已经得知丽水当地警方通缉仇子明一事,目前正在进一步了解和核实中。不过,该人士亦强调称,在此之前浙江省证监局在日常调查中均未发现凯恩股份有任何违规的行为,而对于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报道内容的真实度有多高,现在不便发表任何评论,并表示到目前为止,浙江证监局还未对凯恩股份进行立案调查。
当地公安局:通缉仇子明有法可依
记者昨日下午在联系遂昌县公安局宣传处温姓负责人未果后,通过多种渠道与遂昌县公安局相关人士取得了联系。该人士表示,仇子明确实因为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而被网上通缉,但仇子明仅仅只是涉嫌该罪名,而任何涉嫌有罪的嫌疑人在没有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都可称作嫌疑人,该人士表示,公安机关办理此案符合法律程序,他们会对此事给公众一个交代。
法律人士:立案本不合法
在获知该事件后,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对本报记者表示,当地公安机关在立案程序上存在问题,“最大的问题在于该立案是否恰当”。宋一欣表示,“而我看来,公安机关根本就不应该对此事件进行立案。”宋一欣还表示,对新闻记者的新闻报道,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是捏造事实,一般情况下记者作为新闻监督的职务行为,公安机关并不能对其进行立案。
此外,宋一欣表示,若仇子明文章所述属实,则凯恩股份及实际控制人王白浪可能涉嫌欺诈上市、虚假陈述、违规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等。对此,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中国证监会,应尽快进入立案稽查阶段,保护证人,并尽快作出结论,如有触犯刑律,应提起刑事诉讼。如中国证监会对凯恩股份作出行政处罚的话,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也许,浙江丽水市遂昌县警方立案程序无误,但这一立案本身就是欠妥的、不慎重的。对揭弊记者先告恶状,必要时,应对告恶状者以诬陷罪待之,对不当立案者进行行政问责,仇子明亦可对其提起民事索赔。
而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通缉是公安机关针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在一定范围内通令将其缉拿归案的措施。遂昌县公安局在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进行网上通缉之前,未对记者本人及报社发稿编辑及审稿负责人进行过任何调查,在对报道的真实性及报道目的均不了解的情况下,即对记者实施网上通缉,完全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纯属滥用职权。此外,《经济观察报》所报道的凯恩股份实际控制人王白浪涉嫌在凯恩集团改制过程中涉嫌侵吞国资、侵占国有土地、将上市公司资产洗钱至个人腰包等问题,已经涉嫌经济犯罪,公安机关理应立案侦察。遂昌县公安局通缉记者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和滥权,上级公安机关及当地党委、政府理应进行调查。